申请答疑的时间

(三)申请答疑的时间

申请答疑的生效裁判是否有时效性的要求?大部分的报道并没有交代这一点,有少数法院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裁判生效后的两个月内申请答疑,[22]有的则规定在宣判后30日内由承办法官或合议庭人员负责答疑,[23]也有规定在宣判时口头或者宣判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进行面对面的答疑。[24]

各法院将申请答疑的期限规定为上述期间的理由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若依此规定,在判决生效一段时间以后,当事人便不能申请法院答疑。期望这样的规定能够达到息诉止纷的效果,即设立判后答疑制度的目的,必须基于两个假定:(1)所有的涉诉信访都会在上述期间内提出;(2)当事人在上述期间内没有申请答疑的,期间届满后会主动放弃申请答疑的权利,也不会再去信访。如若不然,这种期间的规定便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期间完成之后,如果不允许当事人申请答疑,那么当事人对判决的不满仍然要以涉诉信访的方式表达出来,这样,答疑制度设立的初衷不仅完全没有实现,反而无谓地的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很显然,这两个假定都是不成立的。

在理论上说,判后答疑的案件应当没有时间的限制。因为有些当事人对判决的不满不会随着时间的经过而消减。正因为此,法律才没有对申诉案件在时间方面作出要求。申诉信访是法院依职权再审的重要信息来源,既然法律对申诉以及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均没有时间的限制,那么,对于申请答疑的案件也不应当在时间上进行限制。(https://www.daowen.com)

不过对于那些审结期限已经久远的案件,由于时间的经过,很多作出判决所倚赖的因素会发生改变,例如证据灭失、法律修改或者有些情况很难查证,坚持答疑反而会造成拖延不办的被动,不如不予答疑更为妥当。而且,按照人的一般心理发展规律,当事人的不满通常是在刚刚接到判决书的时候达到顶峰,随着时间的经过,这种不满会逐渐减弱而不是增强。而且,不仅法院要为答疑投入成本,当事人也会为此付出时间、金钱,对判决怀有长时间的不满会影响他们正常的工作与生活,因此,一个理智的当事人通常会在自己的不满度与为答疑而付出的成本之间作衡量,最后决定自己是否会向法院提出申请。因此,如果要对申请答疑的案件设置期限的规定,就应当考虑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满心理消减的时间、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等事实的改变、申请答疑所付出成本的增加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