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院组织
2026年03月05日
(二)法院组织
美洲的殖民地和政府参照英国的法院体系建立自己的法院结构。在殖民地初期,法院组织非常简陋,随着殖民地的发展,各种法律纠纷和刑民事案件也日益增多,这样,法院组织开始形成并不断获得发展。1619年弗吉尼亚州参照英国的模式建立第一个殖民地法院,1636年马萨诸塞州殖民地建立了治安法院,至17世纪中叶,在各个殖民地慢慢形成三级审判组织,即治安法院、郡法院、上诉法院(Council/General Court),在殖民地也有一些特别法庭,此外,许多殖民地设立了衡平法院。英国枢密院(the Privy Council)对殖民地作出的判决具有司法上审查的权利,殖民地的一些重大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服最后还可以上诉到英国枢密院(但实际上诉到英国的案件很少)。殖民地法院审判的依据主要是英国的普通法,一般适用的是由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所确立的诉讼程序。大体上说,殖民地的诉讼程序虽然粗陋,且发展很不平衡,但英国诉讼制度中的一些基本方面,它是吸收的,如陪审制、令状、抗辩、作为地方司法制度的治安法官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