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点和批判——反思当下法学教育改革之论争
审视当下这纸改革法案前后论争的千头万绪,首先要爬梳的是针对新法的一些公开评论(见下文Ⅳ.1);而后要对新法规存在的其他问题作一申言(见下文Ⅳ.2);最后要估算一下新法施行之后潜在的困难和风险(见下文Ⅳ.3)。
1.对改革法案的最新评论
改革法案生效之前,对其基本理念和具体条款的批评论断早已不绝如缕。当下这一纸改革法案究竟比此前的诸般改革动议[53]有多少过人之处呢?对此,我们听到了不同的声音:一方面有评论称该法案是“里程碑”[54]和“具体的进展”[55],另一方面却有更多冷静和尖锐的批评——这一声音首先来自律师界、律师团体:“联邦律师署”(BRAK)多年来呼吁律师型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对本次法案落定的革新措施却不以为然,而“德国律师协会”(DAV)则索性指摘其“不够具体”,对法案奠定的改革前景并不看好。[56]
德国律师协会抱怨道,该法案未曾考虑其提出的“按需设置法科学生名额”之要求[57];实习生诸项“重要素质”的培训[58]将给律师行造成过重的负担;虽然德国的律师行数量呈激增状态[59],但那些小规模的和新设的律师行并没有能力承担培训和指导实习生的任务。[60]
德国律师协会还指出,其“细化法律教育内容”的提议只是初步在新法案中有所反映;依照新的《律师法》第59条第1款,法务实习阶段的客体为“法庭内外的律师实务工作,与委托人之接洽,以及律师职业权利和律师行之组织运作”。对此一措辞,德国律师协会认为不够精确。此前,协会曾对全德法律教育之应然内容曾提出过实质性和具体的整体设计,不料立法者却罔顾之,以至协会“不得不对法案持保留意见”。[61]
在律师协会看来,由于该法案“设计了不精确的法学课目”,在新的所谓律师型法学教育的模式下存在着“教育形式化”的危险。此外还指出,对于法学教育的学科划分、讨论课论题的设置,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律师界应当有更多的发言权。目下的改革法案却对这种发言权“态度暧昧”,令人难以接受。[62]此外,还有一些操作性问题悬而未决,尤其是“新的律师型素质”(谈判、调解、口才)究竟该如何培养,不得而知。
另外,律师协会还对本次教育改革的经费问题表示了怀疑,因为“法案对改革措施的经费来源实际上未置一词”。协会担心的问题是,立法者很可能为此提高各律师行向联邦律师署的缴费,根据“以往的经验”,这种情形很可能又会“悄无声息”[63]的发生,因此协会不得不“表示反对”。德国律师协会大会决议[64],凡是“超出培养后备律师力量的不必要的费用征收”,都会遭到协会的“公开抗议”。
最后,协会还再次强调,倘若依照新的法学教育阶段规程,律师界主要的改革要求实际上已经被拒绝。例如协会最初反对“法科通才”型双阶法学教育改革的提议[65],改革者很早[66]就否决了[67],因此律师协会对此次改革也“只能否决”,改而推行自己的改革模式(“DAV模式”)[68]。
在上述这些批评的声音之外,值得关注的还有诸多其他基本的疑义和问题,下文试对其在相应的语境中加以梳理。
2.德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老大难”问题
论及法学教育改革近年来遭遇的难题,莫过于法科专业[69]和律师职业的“持续过热”现象[70],一句话,过多的年轻人和过多的社会资源聚焦在这一领域。相反,德国各个大学都在不同程度上对法科规定了“学习位置限制条款”(Numerus Clausus),如此一来,志愿研习法科的中学毕业生就需要具备出类拔萃的结业成绩;法学院系的录取通知书只有那些“能够证明自己实力”的申请者才有可能收到[71],此外尚有各大法学院系的其他条件限制[72];借用法学界、司法界和律师界名望人士启动的一个“精英工作组”的措辞[73],如此种种,实在是“老大难问题”[74],也难怪法学教育的现状遭遇冷言冷语。此即本次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语境和背景。[75]
我们目前在改革上面临的种种困境,和德国法律的规则之网本身越来越密、越来越难,越来越复杂的势头不无关联[76]。对此一势头的出现和发展,德国的立法者、法官、律师和法学家,都脱不了干系。相应的,法学教育领域的困境也就日渐严峻:传统的必修法学科目覆盖面已然很广[77],其复杂程度也有增无减,此间新的考试科目(尽管很多时候大可归入传统科目之下)还层出不穷,也难怪我们先前限制司法考试资料的努力几无成效。我们曾多方提倡的“减压”,将考察要求限定在“基础”和“概览”的法学科目上的倡议,并没有对司法考试的考官产生多大影响;此外“基础科目”这个概念本身究竟如何厘定,也还是个问题。
法科学生在“日益增高的考察要求”下学习负担越来越重;法科考试越来越严格[78],也已经不是什么新闻。这种处境自然影响到法科学生的研习方式: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的备考阶段,在德国,通常意味着毕业之后另加一年时间集中和负重的体力和脑力劳动,必须脱产,不仅要钻研大量的案例和判决,还要熟悉“考试技巧”。[79]因神经紧张和精神压力造成的“司法考试综合症”也并不鲜见[80]。与此相应的,以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为结业试的大学法学教育,也就成了尽可能广和多的“法律知识灌输”。正如“精英工作组”所指出的:一般的法科学生在这种境况下很难具备平衡健康的方法论素养,也很难有意识地在综合考虑历史、哲学、社会、经济等各方面因素的平台上解决法律问题。简单说——没这个时间。[81]长此以往,其后果会是多么的不堪:德国的法律教育将沦为纯粹以法律服务市场为导向的技巧培训。[82]那么,对于在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备考阶段的法科学生而言,大学,只在表面上仍为法律教育之场所;法学理论和法学研究对他们的意义,更是“流水落花春去也”,所谓“法学教育”,不过只是复习资料的低水平重复,而这种工作,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私立学校和培训公司也同样可以承担。[83]如此种种,自然不能单去嗔怪法科学生们本身,因为他们的“备考方式”——被动地在知识记忆的迷网中辗转[84],乃是一种“不得不然”:毕竟复习资料之多和成绩要求之苛,也是绕不过去的坎儿。
幸好,我们已经达成了一致:不单是那些“精英工作组”的成员,所有对这一“不得不然”有份的人都认为——现状不得继续,而救济势在必行。因为无论从长远来看还是就眼下观之,法律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困境本身就构成了整个德国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困境。共识还存在于:更深层次的改革还需进一步推行,至今为止仅仅在“限制考试资料”层面上的改革努力是肤浅而不得要领的;我们所期待的改革,应当能够重新激活各大学法学院系“制造公共产品”的“生产力”,而不是仅仅防止这一“生产力”的下滑。[85]
抛开“展望前景”暂且不提,就当下而论:正如“精英工作组”在他们的评论[86]中强调的,德国法科教育所预期的,并不一定是那些在各个法科都“知识完备”的记忆高手,而是具备基本的方法论素养、处事灵活、能够迅速入行的法律从业者。如此说来,这反倒暗合了德国一贯的“通才教育”、“重理论重基础”的优势:尤其是在这个全球化和国际化的时代,应对这个错综复杂、瞬息万变的“现代法律世界”,“知识”远比不上“方法”来的可靠。换句话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法科学子若是根基稳固,自然能兵来将挡,水来土掩[87]。
3.《法学教育改革法》的若干开放性问题
在梳理过德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上述基本问题之后,法案还涉及诸多基础性的但又很具体的开放性问题。
①关于法学教育之新的“关键素质”(Schlüsselqualifikationen)
我们的问题首先是:由“谁”又是“怎样”将律师型“关键素质”——诸如“法庭辩论、谈话技巧、修辞与口才、仲裁、调解、调查和交流等能力”(见《法官法》第5a条第3款第1句)、“法学的相邻学科的知识”(见《法官法》第5a条第2款第4句)和“法律外语水平”(见《法官法》第5a条第2款第2句)等项要求加以具体化呢?这也正是德国律师协会先前正式提出过的疑问。要知道,在上述的几点改革要求之上,“形式化”的危险尤其可能发生[88]。申言之:其一,由谁执教这些新的“关键素质”导向的法科课程;其二,以哪种开课形式具体为之。这两点之所以成为问题,乃是由于各个联邦州至今为止对法科教育之律师型导向仍无统一设想[89],各个州的大学和法学院系[90]也就全藉着各自的理念行各自的模式。令人迷惑不解的则是:全联邦统一的律师型执业素质要求,究竟该如何在法科教育中具体操作呢?
同样的问题也适于法学教育的第二阶段即法务实习阶段:尽管依照德国目下的惯例,在大多数律师行会对法务实习生设有所谓的“律师测验”,训练“以律师的目光解决律师的问题”,尽管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的试题中也有要求站在律师立场答题的,但所谓“全德统一的律师执业导向”,恐怕还谈不上。何以言之?原因有三:第一,上述所谓新的“律师测验”,说到底仍然不过是“法官测验”的“翻版”,换言之,仍然是训练“以法官的眼光解决法官的问题”;第二,司法考试考官之职几乎从未有过由律师来担当的先例;第三,法务实习阶段在联邦各个州内也都有各自的路数,[91]见习生自身对法律实务的参与程度本就参差不齐,“法律实务训练”意义落空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实习生负担在各个州历来有轻重之别,例如,在拜仁州,“全职法庭服务”既可得免除,侧重的仅是“经验传授”;在黑森州[92],见习内容依各自“教官”的意向而定,实习负担繁重惊人。实习生应参与实质性律师实务以及聘任律师为司法考试考官的呼声由来已久,但由此而生的费用(如律师署会费)由谁负担却始终是个问题,终于不了了之[93]。
此外,对于“职业领域导向”这个概念的理解也不无问题:新法侧重的“职业领域导向”显然是“律师执业导向”,其他领域的法律职业在法务实习阶段该占多大份额,改革法案并未阐明;“法官型”和“检察官型”的职业素质,法科学生原本就重视不够,新法生效后会否更加草草了事,令人忧心。对此有观点认为,过分强调“律师导向”似乎没有必要,“平分秋色”也未尝不可[94]。正因为此,新的律师法第5d条第1款第1句才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和大学法科考试应兼顾学生司法、行政和法律咨询等各项实践内容。”
上述这个“导向”问题,也不同程度地牵扯到法科教研和考试的方方面面,因为在“法庭辩论、谈话技巧、修辞与口才、仲裁、调解、调查和交流等能力”和“经济学、社会学等相邻学科的相关知识”(据《法学教育改革法》规定)真正成为考试科目意义上的必备素养(见新《法官法》第5a条第3款第1句对于考查标准和考试内容的规定)之前,我们必须打理清楚的乃是一些“教学”中的实际问题,例如相关的授课形式和内容,大学各方对这些素养要求的前理解怎样,以及如何才能教学相长达到效率最大化等等。因为这些典型的“律师导向”的素质要求,毕竟是与“大学”意义上的法科教学分不开的。
要解答这些“教学”问题,还需要“教学”方面的专家们(包括法学自身的、教育学的、教学心理学专业人士)自己来摸索。这一点也适用于新法要求的“法律外语”等新素质的要求(见新《律师法》第5a条第2款第2句上半句)。这种“专业问题专业处理”的解决办法不应当被认为是和我们所期望的改革目标相悖的。恰恰相反,这正是一种良善的、预防改革措施上之恣意的、谨慎而诚恳的态度(参例新《法官法》第5a条第2款第2句下半句)。对各联邦州之立法[95]是如此,对各法学院系的“教学规章”[96](Studienordnung)也是如此。
就“关键素质”之习得而言,究竟如何将其切实可行地纳入法科教育规程之中,法学家们对此还少有考虑。各大学法科院系的反馈是:只要大学法科考试的考点仍然来自古老的“讲演课”(Vorlesung)这一授课形式,那么这些“关键素质”就无从立足,反而可能牵扯精力而对考试成绩产生反作用力[97]。在已经过于漫长的法科学习中,如何将新的“关键素质”纳入规程之内(参见新《法官法》第5条第2款、第3款第1句),如何衡量所谓“软技巧”作为考查对象的可能性,我们还需斟酌行事。如果说在法科学习的第一学期就增设“法律外语”、“谈判技巧”、“仲裁与调解”等课程,问题即会产生:法科学生对实体法最起码的知识和理念还甚为匮乏,又凭借什么去“谈判”和“仲裁”呢?连对基本的法学概念还接触无多,又何谈什么“口才”和“法庭辩论”呢[98]?
由此可见:传授“关键素质”,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或许可以先作为一种“选修科目”[99]——既然教育改革法已经对“选修”这个概念作出再定义;又或许可以到法科学习的中后期才开设此类课程,使得教学双方至少有一个对话的平台。例如为促进这些“关键素质”而设的“模拟法庭”和“角色扮演”[100]等新授课形式,即颇有实验价值。有趣的发现是,法科学生在“模拟法庭”上若有修辞与口才方面的困难,往往可能是折射了其后职业世界一生的掣肘之处[101],可见“模拟”和“扮演”未尝不是一种值得推崇的形式。虽然我们的传统法科考试范围尚未涵盖新的“关键素质”,但“选修课”的开设已然为其拓展了较为灵活和宽松的空间[102]。
随着“律师型职业导向”呼声渐起,在法科教学中聘请职业律师开课也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近年来资深律师对编外教职的兴趣也确实比以往更为浓厚[103],但问题是,职业律师开课势必增加法科教学活动的费用和开销。一句话:谁来付薪水?大学——法学院系——律师行——联邦律师署等四方在此一“开销”上的纠葛还悬而未决。本文认为,考虑到“大学——国家”的二元考查层阶,在法务实习阶段反正有大量实务训练的安排,则在法科学习的前期仍应由大学教职人员主持授课,待到高年级再开始酌情训练法科学生“律师导向”的职业素质,也为时未晚。
②关于法学教育的“市场导向”
法学教育的另一困扰,源自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所谓“教育市场化导向”。《法学教育改革法》的精神虽未突现这一趋势,但已经隐约埋下了某种范式转化的伏笔[104]:法学教育不再是为缔造国家的“法曹”,而是为培养自由职业者意义上的“公共服务”人士。这种范式转化的姿态目前尚不明显,却已经潜藏了一种反平衡的危机:法科教学一直以来尝试在对实体法的知识性传授和对法条背后深层的语义背景、历史渊源和民族精神的学术性传授之间达臻一种动态平衡,而今,“市场化导向”对其会是怎样一味催化剂呢[105]?
新一轮的改革似乎尤其青睐这一“法学教育市场化导向”[106]。在迄今为止的改革论战中可以听到这样的声音:德国“小肚鸡肠式的法学教育”百遭诟病,法学院系尤其应当对此一现状承担责任——因为从“高贵的帝国哲学家所持的法学教育理想”(韦特赫尔特语Wiethölter[107])到“市场说了算”的世俗功利的从业守则,法学院系在每一个蜕变的关口都曾有过参与,并以此扭转了德国法律从业者社群对其专业精神和职业理想的理解[108]。另有一种声音指出:要维持德意志的传统法学教育理想,国家久已缺乏相应的教研能力储备。鉴于欧盟内部市场的发育需求和由此对法律人提出的更加实际的职业技术要求,维持“普鲁士式的法学教育观”[109]对于德国的社会和经济而言都已没有必要。否则,我们的法学院系可能又要遭致这样的批评:错过了21世纪的时代挑战,不采用适应时宜的现代教育模式响应司法部和文化局“与时俱进”的期望[110]。
“市场化”的鼓吹者们在新一轮的教育改革论战中采取了更加激进的态度:所谓“革命式”的范式转型被认为应当在当代德国推行[111],他们甚至主张取消国家司法考试,原因是:一方面“联邦财政赤字惊人”,另一方面法学专业又“持续过热”,“教学资源供不应求”云云。“市场化”论者甚至认为,应当向其它欧盟国家一样以“法律教育”和“律师职业导向”完全取代先前的“法学教育”和“法官职业导向”,还提出,由于欧洲内部市场迅速发育,欧盟内部竞争日益激烈,形势对法律职业提出的要求是很具体的:有条不紊地处理违规行为,适应商业化、市场化的法律服务市场需要,仅此而已。
“市场化”论者进一步强调:应当参与这场“飓风式”观念转化的主体,尤其是法科学生和法学教授们;未来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的院系和教研,其“公”“私”之定义、两者之区别何在,都应当以“市场”为准绳。传授实用法律知识的法学院系,也不过是一种为满足“法律顾客”需求[112]的“法律服务工厂”。在他们的设想里,一种“市场导向”的法律教育,应当“生产”“掌握实用知识”的、“职业技能完备”的法律服务人士;法科毕业文凭之所以诱人,是因为它作为专业“执照”具有市场价值,能够满足市场需要。[113]由此,法律教育应当设计为“法学学士”作为第一学位,“法律硕士”作为第二学位,这样和“世界通例”才有可比性[114]。相应的,在法科学习的基础阶段,法史学、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和法学方法论之类的课程大可以安排为“选修课”;相反,法律外语、信息技术和辩论能力则应当被强调。这种法律教育观的另一特征是:法律人“入行”的前提条件、执照的考取程序以及法律教育阶段的划分,都应当依据不同的法律职业分支(包括律师、检察官、法官的职业法律家和企业法务员、税理士和专业代理士等准法律家)不同的就业前景进行设置和区分。[115]这一言论甚至提出:在“学士”和“硕士”阶段的法科学习,学生可以要求“学习报酬”以抵偿各种开销[116]。
总而言之,这种过激的“市场化”言论无非是鼓吹下列制度设置:法科学生自由选择法律院系的自由、由市场决定是否收取学费的自由、学制和考试内容设置的自由、决定是否授予学位的根本上的自由、法学教授的“非官员化”、教授收入与工作业绩相挂钩[117]、大学和法学院系的行政管理“产业化”,允许法科教育业内的自由市场竞争[118]等等。
对于这种全盘“市场化”的法律教育构想,令人担忧的是:如此一来,“法律的理论土壤”、“法学”科学的文化传承和人文教养究竟还是否有存在的根基[119]?我们早已熟知的“法科的困境”[120]正是指这样一种尴尬:法科学生精心钻营的基础学科却被“法律顾客”们简单忽略,理论研习成为一种“陌生事物”[121],如同市场的阴影[122]。对此要强调的是:就法科学习的新职业导向,教研机构要通过与“律师界”多方沟通达成共识——正如论战中几乎所有的文章和《法学教育改革法》[123]本身所肯认的那样——探讨法律的深层理论基础非但不是多余的,而且是至关紧要的;作为一种与法科学习“非学科化”[124]和法学教育“肤浅化”潮流相抗衡[125]的观点,我们认为:法学仍然是一门科学。立法者也已经在最新的改革法案中阐明[126]:“非学科化”观点过于“激进”,不予采纳。不过,最新的法学教育改革还是受到一种“法学泛化”[127]的影响,目下多少已经确定的是:德国的法学教育将倾向于一种“执业准备”[128]。至于法学教育的恶性市场化导向是否可以得到遏止,在通向律师职业的长程“准备”过程中,法科学生究竟还能在多大程度上珍视法律的哲学、历史和社会基础[129],则正是我们要自问和自省的。
③“选修课”(Wahlfächer)和“可选必修课”[130]
如何为法学基础理论科目定位固然是一个法学教育改革多方关注的要义问题,而另一个重要的基本问题是:高级阶段的选修课目(包括选修课和可选必修课)和初级阶段的必修课究竟分别占多少分量,意义几何,又应当分别覆盖哪些课目[131]——尤其是针对目下的这一次教育改革而言。前文已经论述,基础科目之和“关键素质”之地位在改革法案中已经受到了立法意义上的强调[132],更甚者,改革后的选修和可选必修课成绩[133]将占到第一次司法考试[134]总成绩的30%[135],地位陡升。
有观点认为,“选修课”新理念堪称一次法科教育的“革命”[136],但究竟这场革命对于大学教研活动“惯性”[137]能起到多大的“变革作用”,还是不无疑问的[138]。通才型法科人才的立法预期不变,国家司法考试对法科教育所持的“指示灯”不变[139]——改革的赞同者[140]也不否认上述这种惯性仍是“新”一轮法学教育改革的实质性特征——那么“革命”也不过是“方寸间的革命”[141](“Revolution mit Augenmaβ”)而已。
但令人欣喜的是,法学选修科目的升值预言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对那些“司法考试综合症患者”、唯考题是从的法科学生们,学院派的教授们也大可径直要求其必须首先证明其法学方法论和法理学方面的长进[142]。不过,正如前文在论述“关键素质”之培养规程时所谈及的困扰,同样的危险对于“升值”后的选修课也存在着:全德各个联邦州可能会以完全不同的规格犬牙交错地规定选修课分值计算,以至于考试成绩在各州之间的可比性付之阙如(见第5d条第1款第4句)。此前,各州在考试内容上的可比性原先就因为州一级的《法科学生教育法》(JAG)规定不一而令人大伤脑筋,此次“专业重点考试”又被纳入各联邦州大学的自治范围,会否产生同样的弊端,令人疑惑。唯愿今后各大法学院系能够从总体性着眼,促使各州的分值标准趋向一致。
在此背景之下,《法学教育改革法》规定:选修课和可选必修课(即专业重点考试)必须以笔试考察(见新《法官法》第5d条第2款第2句);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要尽量合拍[143]——虽然迄今为止全德统一的评分尺度[144]尚未出台[145]。
另外要注意的是:此一新规则的操作者,不仅是负责授课评分的法学教授们,法科学生自身也应有所担当。传统的必修科目教学编制仅有12个教席左右[146],每个教席开课一到两门。依照新法,此一编制可能要被压缩,以使得新法要求的选修课可能获得伸展的余地[147]。此一趋势对全德各法学院系都不无影响:课题组、学术创新和教学新形式都获得了自由发展的空间[148];另外,考虑到新开选修课课程的公众接纳性,各法学院系开设的课目将仍然是有限的[149]。如果说这种情况下个法学院系之间的竞争是可欲的,那么,“优势互补”将会是一种令人愉悦的局面,全德法学院系一概是“全能院系”的局面也就没有必要出现。[150]无疑,专业重点科目增值(选修科目)使得法学教授们负担加重,随之增值的是反映其“循循善诱”程度的“授课标准价值”(Curricular-Norm-Wert,CNW)[151]。另外,“增值”的前提是,法科学生在专业重点(选修科目)阶段的学习负担必须要减轻,因为此一阶段学生还要兼顾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的复习和备考[152]。压倒性的司法考试备考(一次性的司法考试成绩占70%)[153]对专业重点科目的学习在多大程度上契合省力[154],还不得而知。
④关于目下法学教育的授课与考试
上文论及的是此次法学教育改革中几个重大争点问题。下文拟探讨新一轮改革措施正式启动对德国法学教育之授课与考试带来的具体而微的变革。
目前德国法学教育诟病较多的一个问题是:对第一次司法考试的复习和备考,法学院系与法学教授远不及专营考前辅导的私立学校来得受欢迎[155]。在“考前辅导班”,考生的角色相当被动,“听写”和“记忆”是他们的唯一任务。[156]可以说,围绕第一次司法考试,“校内学院派”和“校外营利派”之间的矛盾呈愈演愈烈之势。[157]尤其是私立学校为牟利不择手段、唯“技巧”是从,使得司法考试无法甄别良莠以至形式理性的意义失落,这一点已经造成了法学院系的反感而着手采取抵制措施[158]。这种抵制,按“校外营利派”辅导班对法学教育“服务业”式[159]的前理解,自然是一种干扰其“招揽顾客”的不当“压制”[160];而法学院系因为紧张和反感采取的限制性措施,也可能使得司法考试的选拔标准过紧而增加考生成绩优良的难度。
这种“不良竞争”可能产生的另一个副作用是:前文提到的存在于法学理论教育和“法务市场上顾客”需求之间的捍格继续扩大,不少“法科”学生为应对这一尴尬甚至从中年级开始即报名校外的备考培训班;“中期考核”(Zwischenpriifung)[161]制启动后形势更加严峻,法科教学的中心仿佛[162]不再是大学,而是被那些私立培训学校鸠占鹊巢[163]。由此产生的副作用是:考生再没有时间和精力去顾及法律作为一门科学的理论基础——既然这些“枯燥的理论”在考试中“出现的儿率反正也不大”。这一点和法学教育改革的初衷大相径庭,使得改革目标和改革举措之间出现错位,恐令改革难以为继。
最后,大学的法科考试还存在一个备受臧鄙的弊端:在法律学习中的所学与在考试中的所考往往交集不大,考试的难度和复杂程度令人不知所措。[164]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是:应当提倡一种学科内的“教学公正”——学什么就考什么[165],以此赢回声名[166]。我们认为,这种学科内的教学公正与法学作为“科学”的全面完整的传授是可能相吻合的。[167]具体在出题上——尤其是国家司法考试考题——做一些细节上的灵活处理[168],也未为不可。
要指出的是,目前两次国家司法考试对抽象的理论问题都涉及较少,相反,具体的案例分析仍占考题形式的大部分[169];考生并不是被期望在短短五小时内将成套的法学理论在考卷上仓促“打包”,法科毕业生应当在司法考试中展现的,乃是一种将已经成竹在胸的理论知识在限定时间内具体运用到案例解析和计算上去的思维和能力。[170]给人的印象甚至是:大学课堂里习得的理论知识和往后职业生涯中具体而微的实务操持表面上看来似乎并无很大关联。[171]
鉴于上述这些并非危言耸听的评断[172],一个结论是,法科之内的“传道授业”与“考查良莠”机制要运行良好,大学之“大”要得以为继,有一个前提:必须有一套运行良好的遴选机制使那些真正“矢志研习法学”并“确实天赋于此”[173]的学生被招入法学院系。毕竟,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对学生的期望,更多的仍是考试技能之外的真正对于法学本身的兴趣[174]。
上述问题的出现并非偶然,德国整体的社会[175]景象,也构成法学教育困境[176]的大背景。近10年来,考试材料总量剧增[177],考察标准越来越严苛[178],“一锤听音”司法考试原则的允当性已开始受到怀疑[179]。凡此种种,后果如何,对于法科学习的方式方法[180](学习和备考[181])会有何影响,为什么先前针对于此的改革举措最后都湮没不彰[182],太多问题我们还未曾深入探讨过。在新一轮法学教育改革的对话平台上,几乎所有德国法学教育的参与者(大学教职人员、司法部官员、司法考试司和政界要人[183])都聚集一堂,对我们而言,这无疑是一个“解铃”的契机。至此,本文愿以一拉丁语谚语为结:“法学教育永在变革之中”[184]。(Studium jurisprudentia semper reformand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