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界有关司法目的学说及评述

(一)理论界有关司法目的学说及评述

根据学者的研究,有关司法目的的学说大致有:权利保护说、秩序维持说、程序保障说、纠纷解决说和司法目的多元说。[8]权利保护说认为,司法的目的就是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维护法律秩序说认为,国家设立司法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设立的法律秩序。程序保障说认为,司法的目的在于在双方对立的诉讼构造中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主张、举证的机会,注重对程序本身的关注。纠纷解决说认为,基于法律、法规,适当、迅速、经济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司法的目的。多元说主张,司法的目的是上述多种目的的混合。

笔者认为上述学说中,前三者是法律内在视角下的司法目的学说,即以适用现行法律为基础的学说,无论权利保护说、秩序维持说,还是程序保障说都是建立尊重现行法的基础上,通过对已经形成的立法的解读、适用等来实现其所主张的司法目的。该三种学说中,司法效果的判断标准均为现行法的实现程度,意即逻辑演绎层面下的法律效果。在很大程度上,法律内在视角下的司法目的的学说是与立法中心主义思想密切相关的。在这类学说中,司法目的不具有独立性,司法目的与立法目的是等同的。而纠纷解决学说则是法律外在视角下的司法目的的学说,该学说不以现行法的适用为重心,重视的是法律的社会效果——纠纷的解决,司法效果的判断标准为社会学意义上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政治、伦理等层面的标准。该学说下,司法目的获得了自足的独立,司法目的可以在立法的间隙中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此时,追寻立法目的已不再重要,对裁判可能发生的后果的考量被放到了显要的位置。这也是司法中心主义的立场。这样,根据以上分析,司法的目的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以尊重现行法为中心的法律适用或法律实施目的,以重视社会效果为中心的纠纷解决目的,两者兼顾的多元目的。实际上,根据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对世界范围内的司法现象的考察,除非在极端的情况下,大多国家的司法目的都是多元的,既包括法律适用(法律实施),又包括纠纷解决。[9](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