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答疑申请的处理

(五)对答疑申请的处理

判后答疑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提高初访的息诉率。[31]经过法院对原判决所依据的证据状况、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审查之后,如果认为当事人的申请明显属于无理缠讼的,其答疑申请不予支持;认为原裁判正确,当事人的疑问属于对法律规定理解和认识有偏差的,应当耐心的进行说服和解释,当事人坚持申诉的,驳回其申诉申请;如果发现原判决确实可能存在错误的,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法院可以口头回答当事人的疑问,但最终应当形成书面的处理意见并送达当事人。对于法院驳回申诉申请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原答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查。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下级法院驳回申诉申请错误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向本法院申请再审;如果认为下级法院驳回申请没有错误的,驳回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尽管普通信访实行三查终结[32]的制度,但判后答疑与普通信访不同,答疑是针对法院经过严格的诉讼程序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包括裁定),这样经过正式的审理程序、一次答疑、一次复查,如果得出的结论基本相同,那么就可以大致推断法院的判决并不存在错误,也就没有必要再与当事人纠缠下去,无谓地浪费司法资源。因此,上级法院对答疑申请的复查处理为最终的处理结果,当事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任何一级法院申请答疑的或申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这样,也有利于答疑制度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协调:当事人申请原审法院答疑的,符合再审条件的由原审法院再审;原审法院驳回申诉申请后经复查法院纠正后再审的,由复查法院再审,这种做法正好与《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相吻合。


[1]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2]《信访条例》第4条。

[3]《中国法律年鉴》1991年,第938页;1992年,第938页;1995年,第1066页;1999年,第1024页;2000年,第1258页;2003年,第1321页;2004年,第1056页。

[4]中国古代的直诉制度,也称非常上诉制度,始见于西周,自魏晋南北朝时正式确立,在唐朝发展到完善,并一直沿用至清代。登闻鼓,是指有冤者敲击朝堂外所置的大鼓;立肺石,是指有冤无处申者,有冤屈者在朝廷门外的赤色石头站立三天;邀车驾等同于近日的拦领导的车队,凡遇有此种情形,有关官吏应立即受理,不即时受理,则会受到“加罪一等”的处罚。

[5]《信访条例》第1条。

[6]应星:《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7]周占顺:《在全国信访局长会议上的讲话》,载《人民信访》2001年第1期。

[8]姜启波:《法官判后答疑之制度根源》,载《法制日报》2006年5月18日。

[9]张娜、朱云峰、潘杰:《人民法院将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承办法官对当事人异议进行解释说明》,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11月3日。

[10]余建华、郭杭铵:《东阳判后答疑上访减少》,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8月22日;石国胜:《十余个省市出台规定 法官“判后答疑”化解“无限申诉”》,载《人民日报》2006年8月15日;刘改华:《河南高院判后答疑出奇效 台湾与大陆两大企业握手言和》,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8月6日;余建华、徐肖闻:《金华中院判后答疑 涉诉信访明显下降》,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2月13日;陈海滨、杨江敏:《宁波江北判后答疑效果好 经过答疑的案件无一发生上访》,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9月27日;赵伟、宋扬:《让当事人知道为啥输了官司 南关区法院判后答疑让公正看得见》,载《长春日报》2006年6月12日;王相君、赵炬辉、宋扬、曹培云:《让公正看得见 南关区法院推行释法理判后答疑制度》,载《吉林日报》2006年6月20日等。
宗边:《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缓解群众“申诉难”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人民法院积极推广判后答疑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姜启波同志在面对不同媒体的采访时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11]夏敏:《“法官判后答疑制度”之弊害》,载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28823(中国民商法律网),访问日期:2006年10月10日。

[12]寿晓婷:《法官“判后答疑”需缓行》,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年2月20日。

[13]王知一:《对“判后答疑”的质疑》,载《法制日报》2006年3月23日。

[14]肖建国著:《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7页。

[15]语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姜启波同志,见记者石国胜:《法官“判后答疑” 化解“无限申诉”待时机成熟,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规范》,载《人民日报》2006年8月15日。(https://www.daowen.com)

[16]余建华、郭杭铵:《东阳判后答疑上访减少》,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8月22日;石国胜:《十余个省市出台规定 法官“判后答疑”化解“无限申诉”》,载《人民日报》2006年8月15日;刘改华:《河南高院判后答疑出奇效 台湾与大陆两大企业握手言和》,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8月6日;余建华、徐肖闻:《金华中院判后答疑涉诉信访明显下降》,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2月13日等。

[17]石国胜:《十余个省市出台规定 法官“判后答疑”化解“无限申诉”》,载《人民日报》2006年8月15日。

[18]杨光焕:《贵阳中院新举措法官判后答疑》,载《法制生活报》2006年8月16日。

[19]马应珊:《海南法院推行判后释明听证对生效裁判问题可申请答疑》,载《人民日报》2006年5月26日。

[20]受研究条件所限,笔者无从收集到确切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各自的申诉案件数量,只能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各类案件的整体数量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数量来推断申诉的案件数量。依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法院系统受理民事案件的数量以及适用审判督程序再审的案件的数量远远超出刑事和行政案件,依据概率可以大致推断民事案件申诉的案件在数量上也会占优势,那么需要答疑的案件也会远远超出其他类型的案件。

[21]关于证明标准的盖然性问题,详见张卫平著:《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5~293页,或张卫平:《证明标准建构的乌托邦》,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22]马应珊:《海南法院推行判后释明听证对生效裁判问题可申请答疑》,载《人民日报》2006年5月26日。

[23]谭晓畅、林劲标:《禅城法院在全省基层法院率先推行判后答疑制度输官司可找法官讨“说法”》,载《南方日报》2006年9月28日。

[24]杨光焕:《贵阳中院新举措法官判后答疑》,载《法制生活报》2006年8月16日。

[25]张娜、朱云峰:《人民法院将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承办法官对当事人异议进行解释说明》,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11月3日。

[26]袁定波、张亦嵘:《对实行判后答疑制度一些法官存有担忧法官工作量增加落实不易》,载《法制日报》2006年2月13日。

[27]余春红、沈伟:《审判员案后兼任“解说员”湖州中院判后答疑使涉诉信访下降14%》,载《浙江法制报》2006年8月15日。正文下述理由同引自报道,不再注明。

[28]余建华、徐肖闻:《金华中院判后答疑涉诉信访明显下降》,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2月13日。

[29]马应珊:《海南法院推行判后释明听证对生效裁判问题可申请答疑》,载《人民日报》2006年5月26日。正文下述理由同引自报道,不再注明。

[30]据中国法律年鉴统计,全国人民法院受理一审、二审和审监案件数量2001年为5936368件;2002年为5665966件;2003年为5676413件;笔者没有收集到全国法院数量的确切数字,按照检察机构与审判机构配置的基本方法,可以根据检察机构的数量大致推断出全国法院平均受理各类案件的数量。2003年全国检察机构3649个。同时根据记者调查,北京某基层法院一个庭一年受理案件四五千件。见袁定波、张亦嵘:《对实行判后答疑制度一些法官存有担忧法官工作量增加落实不易》,载《法制日报》2006年2月13日。

[31]王胜全、王斗斗:《法官判后答疑制将在全国推广》,载《法制日报》2005年11月3日。

[32]《信访条例》第33条至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