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绝对异议

(二)绝对异议

绝对异议程序允许当事人不提供任何理由而将一些陪审团候选人排除在案件陪审团之外。[16]在绝对异议程序中,所有的陪审团候选人都被编号,双方律师可以对各个候选人提问,但不得提出不妥的问题(例如询问候选人对本案的看法),由法官进行监督。律师根据候选人对问题的回答,结合自己对他们的观察和了解,对一些候选人提出异议(即行使否弃权),被提出异议的候选人将无法进入案件陪审团。

绝对异议程序有着悠久的历史,它的产生几乎与陪审制度在英国的确立同步。该程序最早只适用于刑事案件,而英国议会却一直致力于取消检察官提出绝对异议的权利;1988年,英国终于全面废除了刑事诉讼中的绝对异议程序[17]。作为这一制度的继承者,美国却将绝对异议程序保留至今,且将它同时适用于联邦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程序。

陪审团对于美国社会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人们期望陪审团的成员都是公正、公平的。因此,他们设计了两层“过滤网”:第一层是关于陪审团成员资格的规定,它可以将美国社会成员之外的人排除在陪审团名单之外,它适用的标准是可见的——例如国籍、选民登记等等;第二层过滤是绝对异议程序,它审查的对象是陪审团候选人的“实质要件”,即:他/她是否足够公正、公平,以至于能够胜任陪审团的职责?绝对异议程序是确定陪审团组成的最后环节,因此它在整个美国司法制度中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1.绝对异议程序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权利

设立绝对异议程序的初衷是为了产生一个公平、公正的陪审团,当事人可以通过使用该程序将对自己存在歧视心理(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因素)的陪审团候选人排除。因此,绝对异议程序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与之相对应的是“有因异议程序”(for-cause challenge),即:如果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陪审团候选人是不公正的,便可将他否弃。有因异议程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证明候选人的不公正性非常困难;社会学调查也表明:很多种族主义者甚至根本意识不到自己的种族主义倾向。[18]

2.绝对异议程序的负面作用

设立绝对异议程序的初衷是良好的。然而,在实践中,相比较一个公正的判决而言,当事人和律师更想得到的是宣告己方胜诉的判决。为了胜诉,当事人甚至不惜滥用各种程序性权利,其中就包括绝对异议程序。(https://www.daowen.com)

每个人的性别、种族、文化背景都决定了他/她对事物存在独特的看法——男性与女性对于性骚扰可能持完全不同的观点,黑人与白人的世界观也存在很大不同;一旦他(们)成为陪审团的成员,这种不同就有可能导致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19]绝对异议程序的无因性本来是为了方便当事人排除不公正的陪审团候选人,同时它却给予了当事人一个绝好的机会——他可以将对自己不利的陪审团候选人排除。这时,当事人决定是否提出异议的标准就不是陪审团候选人公正与否,而是该候选人是否对自己有利。

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高速发展,已经使专业人士可以根据一个人的背景判断出他在某一具体问题上的价值取向。这也意味着根据一个陪审团候选人的经历,就有可能推断出他对于一个具体案件的态度。因此,对陪审团成员的选择成为了一门技术,以至于存在“科学性陪审团选择(scientific jury selection)”这一说法。[20]甚至造就一个这样的行业:该行业的从业者们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与社会关系调查每名陪审团候选人,专门为当事人使用绝对异议程序提供咨询。[21]因此,在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的当事人总能够得到最有利于自己的陪审团。这时绝对异议程序已经完全背离了它的初衷。

3.对绝对异议程序的司法规制

20世纪末以来,对陪审团组成控制的重心已经由从陪审员资格转移到了绝对异议程序。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绝对异议程序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利于组织一个公正的陪审团,又可能被恶意的当事人利用。近半个世纪以来,它的负面作用表现得尤其突出,因此,一直都有学者呼吁取消这一制度。[22]

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将绝对异议程序全盘否定,但是对该程序进行了限制,主要体现为对“基于种族和性别的绝对异议(race-and gender-based peremptory challenge)”的禁止。[23]由于绝对异议程序的无因性,法庭一般无法得知某些陪审团候选人被排除的原因。但是,如果在某些案件中,被排除的候选人全都属于同一种族(非裔美国人)或者同一性别(女性),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绝对异议程序被不当使用。1986年的Batson v.Kentucky一案中就出现了这种情况,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只要能够提出存在种族歧视的表面证据(prima facie)即可。至此,《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有关正当程序的规定不但适用于陪审员资格的确定,也可用于对绝对异议程序的规制。还有学者建议采用类似于宪法中“正面行动(affirmative action)”[24]的作法,在案件的最终陪审团中规定一定比例的黑人或女性。[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