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处理案件的考察

(三)对法院处理案件的考察

在本节中,笔者将从类型和其他方面对那些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案件进行分析考察,以反映法院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运用、把握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情况。材料主要来源于笔者所在法院和北京市其他法院。

1.当前司法实践中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分类

(1)应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解决的纠纷。对于此类纠纷,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应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决,而且一般有法律规定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作为依据。此类纠纷在笔者考察的全部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当事人上诉较少。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应当由政府部门处理:某些在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具有很强政策性的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纠纷。如落实私房政策,合作化运动中遗留的问题等。[6]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②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7]

③应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如未签拆迁协议或虽然签订但被法院认定无效、标准租私房腾退问题(支付补偿费补助款)等;

④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如对养老保险基数确定或计算有意见等。

(2)当事人双方不是平等主体。此类纠纷约占5%,且可能与第一种类型,即应由其他行政机关解决的纠纷有部分重合。法院认为,单位依内部管理规定作出的行政决定系该单位内部行政行为,应由单位内部自行解决,不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涉及单位内部争议的纠纷。具体包括内部承包纠纷、人事任命纠纷、股东权益纠纷、行政单位内部管理纠纷、福利分房纠纷、福利买房纠纷、其他财产纠纷、不服单位内部处理决议纠纷等。

学校内部行为引发的纠纷。如授予学位争议、校纪管理纠纷。前者如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撤销对其作出的毕业论文有重大错误、不授硕士学位等决定,并赔偿因此所受的损失。后者如原告认为被告以其违反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依据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其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等。(https://www.daowen.com)

(3)诉讼请求不具有财产性质。如要求返还《房屋租赁契约》、《回迁房屋协议书》、《购房交款单》等。

(4)诉讼请求事项涉及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如委托非司法机关的个人办理保外就医被骗,请求返还打点费的请求等。

(5)诉讼请求没有实体法依据。如共居人对房屋使用权的要求等。

(6)各类待遇纠纷。包括落实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人待遇纠纷、离退休待遇纠纷、机关工龄纠纷等。

(7)涉及农村的各类纠纷。包括村民待遇类纠纷、村民自治类纠纷、争地安置类纠纷、农村承包类纠纷等。

(8)涉及鉴定类的纠纷。包括司法鉴定类纠纷、专业技术鉴定类纠纷等。

(9)涉及学校管理、教育的纠纷。具体包括学校管理类、学校录取类、学位颁发类等。

(10)诉讼行为引起的纠纷。具体包括虚假证言类、诉讼费类等。

上述10种类型,只是从裁定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案件中挑选的所占比例较高、最具代表性的纠纷分类。事实上,由于纠纷类型千奇百怪,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大量并不能划入上述某种类型的纠纷,如原告以被告公交公司在公交车内安置移动电视,高音播放对乘客造成噪音干扰,起诉要求关闭电视;对药品的成分、药性和效用提出异议,等等。由于其明显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故予以忽略,不作为本文研究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