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与诉权保障

司法改革与诉权保障[1]

陈洪杰[2]

在法治国家,国家权力是分立制约的,这是法治国和宪政国的基础。近现代以来,国家权力分立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且司法权有着独立之地位,甚至有些国家出于“司法优越”的理念还规定了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权力。基于立法权代表民意的有限性和行政权膨胀的事实,司法权最重要的功能之一便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违宪行为、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侵害。在此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司法权是公民的权力,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是为了公民而设置,而不是为国家以及法官设置的。因此,在法治社会里,为了实现运用司法权抑制立法权和行政机关对公民权利侵害之目的,赋予公民诉权,使其能够使用司法制度,就成为贯彻法治的基础条件。[3]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目前的司法改革仅仅局限于司法系统内部构造和利益的重新调整,在立法、行政与司法的分工制衡以及保障国民权利的层面上,仍处于“初级阶段”。为此,有必要从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视角,反思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司法改革。(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