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适用调解结案的比较优势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适用调解结案的比较优势

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调解结案与以判决结案相比,具有以下3个突出的比较优势:

1.调解结案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结案的平均执结率远远高于判决结案的平均执结率,这就说明,简单生硬的判决往往并不能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甚至有时“非黑即白”的判决反倒加剧了双方的对立和冲突。即使法院判决生效,在目前我国个人财产信用体系远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执行难度也相当之大。相反调解的自愿性和协商性的特点使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主体性和主导性得到充分体现,使当事人的意愿得到充分尊重,使解决纠纷的方案建立在双方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当事人更易于接受,也更能自觉履行。因此调解结案更有利于案件的执行,这不仅可以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赔偿、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也可大大减轻法院执行工作压力。

2.调解结案更有利于犯罪人的安心改造(https://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而在刑事案件判决以前,如果被告人能够自愿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通常认为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会酌情予以从轻量刑。相反,如果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但不愿意接受调解,拒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表明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大,则不具有酌情从轻的量刑情节,甚至可在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从表中数据看出,以调解方式结案最后判处被告人非监禁刑的平均比例达到了62.2%,而以判决方式结案最后判处被告人非监禁刑的却仅为17.6%,这就说明如果被告人及其家属在刑事案件判决前能够与被害人达成调解,要比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判处的刑罚在总体上轻得多。因而以调解结案对被告人从轻予以量刑,不仅符合国际上刑罚逐步轻缓化的趋势,同时也更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分化瓦解,更有利于消除犯罪分子本人及其亲属对国家的对立情绪,更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教育、改造,促进其早日回归社会。

3.调解结案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众所周知,在我国诉讼量增长、判决比例不断提高的同时,上诉率、再审率也居高不下,判决缺乏既判力和终局性已成为我国司法最严重的问题之一。这些上诉、再审、申诉、缠诉的频繁大量发生,使得社会对司法的权威和公正性产生了极大的信任危机,也给法院带来了极大的工作压力。而调解则可以极大地减少这种现象。以调解方式结案后的上(申)诉率要比以判决结案的上(申)诉率要低很多,究其原因是双方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工作,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害人在经济上得到了及时的赔偿,被告人在量刑上也得到了从轻处理,双方当事人对最终结果都比较满意,故后续的上诉和申诉行为都比较少。相反如果是以判决结案,则往往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被害人认为自己的经济损失没有得到及时充分赔偿,被告人则会认为量刑偏重,故双方上诉和申诉都比较多。因此适用调解结案更能起到息诉止争、减少讼累、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司法压力的效果,从而有效平息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进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