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关司法政策的考察
由于关于民事受案范围的法律规定少而原则,司法政策成为指导和制约立案工作的具体标准,其作用显得尤其重要。司法政策具体体现在各级法院工作会议报告和各种内部规范文件之中。其中既有关于立案发展的宏观状况分析,也有对具体立案工作应遵循的方针和原则的指导与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立案工作会议报告曾对当前立案工作面临的形势进行分析,指出:(1)案件受理审查和立案方面的任务将更加艰巨。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发生深刻变化的历史时期,各类矛盾纠纷必然大量产生,有相当数量会起诉到法院。一方面,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和受理案件的数量将大幅增加;另一方面,由于传统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在形式和内容方面出现了新的变化和特点,而与WTO等有关的新类型案件又大量产生,审查受理工作的难度也必然增大。(2)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任务将更加艰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公民法律意识亟待增强,流动和无业人口大量存在,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为此,提出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审判工作人员要大力强化四种意识:第一,大局意识。立案审判人员在案件受理和信访工作中,既讲法律,又讲大局;既讲法律效果,又讲社会效果;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第三责任意识。立案审判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强烈的责任意识,否则,该立不立,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立案不当,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5]
各级法院对立案工作提出的要求都遵循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精神,核心就是把立案工作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紧密结合在一起,把受理问题上升到政治责任的标准来看待,努力实现立案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待一般类型的案件坚持严格依法审查的原则,对待体制性纠纷和敏感性纠纷,则坚持稳妥为重,有限受理的原则。(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