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产生的影响
民事受案范围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决定了它对于当事人诉权保护的不利。这是显而易见的问题,也是学者讨论较多的一个方面。法院受理案件的过程,实际上是法院与社会(民众)、国家相互博弈的过程。在这个博弈中,各方力量的作用点都集中在法院身上。从表面上看,社会始终处于弱势的地位,法院以司法者的形象出现作出裁判,决定受理与否,貌似强者。但实际上法院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决策者,真正关键的一方始终是国家,国家是决定水桶容量的那块最低的木板。[9]除非三方意见统一,否则只要国家和社会中有一方提出异议,法院都将背负另一方带来的巨大压力。这是法院不愿看到,但又无法改变的结果。笔者在本节中将侧重分析由此产生的对法院受理某些纠纷的影响,揭示法院从立案到审理始终处于两难的尴尬境遇。
诸多因素造成法院在审查立案中的两种倾向——积极扩大与保守慎重。人民法院本想也应该通过审判(或不审判,通过其他渠道)平定纠纷,达到维护稳定解决矛盾的最终目的,但往往事与愿违。一方面,积极主动的受理态度带有一种冒险性,纠纷如果处理不好,不但无法平定矛盾反而有可能会增加新的矛盾,这样一些案件的受理成为法院心有余而力不足之事。因此,近年来法院系统内部对于新类型案件的受理态度从积极趋于慎重,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管理与监督等方面严格控制民事受案范围。另一方面,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也使法院的司法权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界限不明确,起诉要求过于苛刻有时使民众感到投诉无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稳定。这就可以解释为何在受理特殊案件时法院要十分慎重,层层请示了。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某类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认识,对于有些案件的受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存在前后矛盾的现象。虽然如此,但主要还是朝着扩大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的方向发展。随着社会的全面发展,人民法院在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出现了很多新类型案件,有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生成的涉及新型经济关系的商事案件,如票据纠纷、股东派生诉讼等;有关于新的人身权利主张的案件,如贞操权、生育权等;还有一些起诉要求对宪法性质的权利给与司法保护,如“齐玉苓案”等等;还有一些本质上属于行政执法的事项,当事人也常常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实现目的,如2000年湖北省溪竹县“违反义务教育法第一案”。另外,以往一些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类型已经被允许部分进入司法程序。重点反映在如法院对单位部分内部纠纷、人事劳动争议、股票纠纷等纠纷的处理态度上。可以说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正在朝着扩大化的趋势发展。
尽管人民法院内部对于某类案件是否属于民事受案范围认识不一致,有时差距甚大,(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时期也有不同认识,并且可能前后矛盾)但整体上来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新出现的纠纷类型和新的权利要求,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还是向着扩大方向发展的。但近年来,法院对以下几类比较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案件,一般也采取比较保守和慎重的态度,立案审查更为严格。一是群体性纠纷案件或潜在性群体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对于人数少、数目固定、社会影响不大的群体诉讼案件可以作为共同案件;对于人数众多、人员范围不固定、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分别立案,以确保审理工作顺利进行。对于不宜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案件,尽量做工作,有少量当事人作尝试性的起诉,其他当事人视裁判结果再决定是否起诉。二是公司、证券、公证类纠纷案件。如股东派生诉讼、公司解散诉讼、公证赔偿诉讼、公证书内容争议诉讼等。对于这几类案件,法律虽然规定了特殊的受理条件,但法院还需要时间摸索具体立案审查标准,逐步积累经验。对于涉及证券市场重大政策的案件,如股权分置的案件,立案前还必须请示最高人民法院。[10]三是涉农纠纷案件。很多涉农案件,利益交错,背景复杂,既涉及村民权利保护,又涉及民主自治权问题。有的区县要求法院配合工作,受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给法院工作带来一定压力和困难。四是“公益诉讼”案件。几年来,“公益诉讼”有逐渐增多的趋势。由于不能完全排除有些当事人是在打着“公益诉讼”的旗号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因此法院比较谨慎。但以“原告与本案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否存在诉的利益和根据”为受理标准进行判断时,经常会十分困难,无法真正防止滥诉行为。(https://www.daowen.com)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法院之所以保守和慎重的原因是案件涉及社会稳定这一“头等大事”。法院必须妥当地在公民权利保护、国家利益和法院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把握好办理此类案件的“度”是难点。过于保守慎重或过于激进主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都不能达到党和国家对于法院通过审判工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要求。
当然,长期以来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的人民法院人力、财力不足的现状与公民诉权意识的快速膨胀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同时,案件是否受理也会引发法院内部立审部门之间的矛盾。实行立审分离改革后,由于立案部门的意见对于审判部门没有权威性和指导性,即使立案庭受理了案件,审判部门依然可能存在不同意见,对案件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的诉权仍然得不到真正的保障,反倒引来当事人对立案法官和法院更多的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