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裁决方式的改革
联邦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判决中强调:联邦诉讼程序中,陪审团作出的裁决必须是全体成员一致通过的,[26]这又被称为“一致同意原则(Unanimity)”。它的基础是《美国宪法》第6条和第7条修正案,这两条修正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当事人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然而,在联邦民事诉讼领域,一致同意的原则有所松动:为了给予当事人更多意思自治的空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在第48条中规定:经过当事人双方的统一,陪审团可以采取其他的决策方式。
由于第7条修正案并不适用于州,所以许多州都允许陪审团以多数决而非一致同意的方式作出裁决:有40个州允许民事陪审团的多数决,其中31个州要求多数决的采用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另有三个州甚至允许刑事诉讼领域的陪审团多数决,不过必须征得被告人的同意。
从上个世纪末开始,在联邦层面取消一致同意原则的呼声日渐高涨,支持者的理由如下:
首先,一致同意原则造成了陪审团运作效率的低下,为了达成一致的意见,陪审团成员往往陷入无休止的争论当中;有时,可能存在一两名特别固执的陪审员,他们往往导致了陪审团决策时间的拖延。[27]而且,当多数陪审员已经就案件事实问题作出形成一致时,一般这种一致就是符合法律真实的,没有必要为了追求所谓的全体一致而牺牲司法的效率。(https://www.daowen.com)
但是,这一观点忽视了陪审制度的一个根本属性:代表性。在确定陪审团的组成时,法院通过种种途径保障社会“少数团体”在陪审团中的席位,也就意味着“少数团体”在陪审团当中仍然是少数派。事实证明,他们对于很多问题的看法都与主流思想不一致,因此就很容易被认为是“特别固执”的陪审员;如果粗暴地将他们置于多数决的机制之下,则法院在组成陪审团时对他们的保护也就去了意义,因为他们在陪审团中并未发挥任何实际作用,陪审团的“代表性”被扼杀了。
多数决原则支持者的另一个理由是:在司法的其他领域(主要是裁判方面),都采用多数决的决策方式,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也是以多数决的方式作出的。陪审团的决策没有理由成为例外。这种主张忽略了陪审团的特殊性——它是一种“平民化”的决策机构。法院是专业化的裁判机关,在判决书中,法官必须对自己的判决阐述理由;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中,持反对意见的法官也应当详细地说明理由,这些理由都在判决书中向社会公开。在陪审团中则不然,陪审员作出裁决是不需要给出任何理由的,如果允许多数决,则增加了陪审团成员恣意作出裁决的可能性。
尽管多数决支持者的理由存在各种各样的瑕疵,陪审团全体一致原则的前景却仍然很不乐观。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对于陪审团运作的限制越来越松了:12人制的陪审团顽强地存在了600多年,最终6人制的陪审团还是被合法化了。看来,联邦最高法院对全体一致原则的改革也只是时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