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认识,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一)“主动”与“被动”的关系,“双主动”赋予法官的角色定位
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独立思考、居中审判,更多地强调当事人的主体性和主导性,如果法官过于主动,不仅容易助长职权主义倾向,而且会使当事人对法官的中立性产生合理怀疑,因此,法官应当是冷静、消极和被动的。
但“双主动”审判工作模式所提倡的法官“主动”与上述要求并不矛盾。这里的“主动”是指法官在诉讼的过程中,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也为了缓解对抗、解决纠纷,针对当事人诉讼知识的缺乏或者法律评价与社会评价的差距,在自愿、合法、平等的基础上,适时、适度地对当事人加以法定程序的引导以及法律适用的提示,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创造有利条件,而并不改变或影响法官在案件审理时中立、被动的地位。“双主动”的每一种制度都不会因法官的主动性工作而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判断构成影响,当事人对自己权利、义务的处分仍享有完全的自主性和决定权。
通过“双主动”审判工作模式的运用,能够使当事人面前的法律条文与个案有机结合,使枯燥、原则、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灵活、具体,供当事人参考、选择。这有利于调整诉讼主体之间的诉讼关系、缓和对抗情绪、维护诉讼秩序、构建和谐诉讼机制,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双主动”审判工作模式中,法官充分行使了法官的释明权利,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也提高了自身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对司法权威的信任。因此,“双主动”审判工作模式的“主动”与现代司法理念中法官的“被动”并不冲突。
(二)“多做”与“少做”的关系,“双主动”与法官的工作量(https://www.daowen.com)
实行“双主动”审判工作模式,法官的实际工作量相应有所增加。解答、提示、解读、指导工作并非法官“分内”必为之事。法官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客观上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但是,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分析,“双主动”审判工作模式对于引导当事人主动和解、接受调解、认同裁判、主动履行等都具有积极作用。立足于审判工作的全局而言,“双主动”使得和解、调解程序灵活方便,服判后不再上诉申诉,自动履行无须进入执行程序,既方便了人民群众,也提高了审判效率。我们还得到这样的反馈,在实践中运用“双主动”工作模式的法官纷纷表示:形式上,法官的工作量虽然增加了,但由于当事人彻底化解了矛盾,上诉上访都减少了。本质上,法官的工作总量并没有增加。因此,“多做”与“少做”并不矛盾,二者是辩证统一的。
(三)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双主动”在原、被告相反态度中的作用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而言,原、被告处于相对的位置,他们对诉讼的积极性也有所不同。原告方出于迫切实现自身权利的需要,往往表现得积极主动;相反,被告方则常常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表现得消极被动。如何引导原告与被告主动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是法官面临的一项课题。“双主动”审判工作模式的作用就是通过法官的工作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如果原告方虽然主动,但又不清楚怎样在诉讼中实现其正当权利,此时法官可以给予引导,促使其理性参与诉讼;如果被告方被动消极不配合诉讼,此时法官可以告知其行为可能造成的不利诉讼后果,促使其调整心态,做出积极解决纠纷的正确选择。通过实行“双主动”审判工作模式,可以实现法官与当事人、原告与被告的“双主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