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强化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积极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继续强化民事诉讼调解 工作,积极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1.强化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的主业和核心职能,调解又是其中平息社会矛盾的最佳手段。调解讲究的是灵活性,具有高效、经济、公正、彻底、便于执行等优势,这些优势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民事诉讼调解的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一致,能够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可以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之一,诉讼调解与厌诉、和为贵、以忍让为美德的中国传统文化特点相符,使诉讼人性化,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容易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手段。

2.强化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应当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经验总结的结果,是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审判工作的指针,也是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指针。随着我国经济改革不断深化,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利益失衡,因此而产生碰撞、冲突,在纠纷当事人之间找到双方最佳的利益平衡点就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首要职责,快速解决纠纷、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就是人民法院和每一个法官孜孜追求的目标,以调解方式结案就是实现上述职责和目标的最佳方案。强化民事诉讼调解直接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3.强化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

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也应当责无旁贷地积极投身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进程中。因调解具有简便、灵活的特点,能够包容和尊重当事人意愿,能够在乡规民约、习俗与现行法律规定之间找到平衡点,在情、理、法中找到结合点,在当事人让步后为双方留出今后在熟人社会不丧失尊严的生活空间。因此,以调解方式结案对诉讼到人民法院的涉农案件具有特别意义,也是当今农村现实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