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民事司法改革法》

(三)1990年《民事司法改革法》[24]

公正、快速和低费用地解决民事纠纷是FRCP确定的目标,也是联邦法院孜孜以求的目标。诉讼拖延、费用昂贵等弊病使改革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呼声日高,改革的拥护者认为,有些人因此而被拒绝“接近司法”(access to justice)。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一些组织包括联邦法院研究委员会(Federal Courts Study Committee)和竞争理事会(the Council on Competitiveness)开始着手起草民事诉讼的改革方案。由参议员Joseph Biden发起的、布鲁金学院(Brookings Institution)召集的民事司法改革小组,在RAND公司民事司法协会(Institute for Civil Justice,ICJ)的帮助下,以立法的形式提出了改革方案。意识到适当的案件管理和民事诉讼有效率运行之间的关系,1990年12月1日,国会颁布了《民事司法改革法》(The Civil Justice Reform Act,CJRA)[25]。CJRA要求94个联邦地区法院在顾问团(advisory group)的帮助下做一个自我研究,并制定民事司法之降低诉讼费用和减少诉讼迟延的计划,以便促进对民事案件的判决、监管证据开示程序、提高诉讼管理和确保公正、快速、费用低廉地解决民事纠纷。[26]CJRA确定了一系列案件管理的原则、指导方针和技术方法以便法院在制订计划时加以参考,如要求每个联邦地区法院基于下述原则实施《减少民事审判费用及拖延计划》(the plan for civil case management to reduce costs and delay):区别对待各个案件,即针对个案的需要、复杂性及周期实施个别化的管理;司法官员尽早地和持续地参加对诉讼进程的规划;司法官员和律师在审前程序期间保持经常性交流;并且运用替代性诉讼解决纠纷程序,例如调解、仲裁、早期中立评估和简易陪审团审理,解决相应的案件。[27]

CJRA先是在司法委员会指定的10个联邦地区法院试行,这10个法院必须在1992年1月前实施其计划,在司法委员会对示范法院实施计划的效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其他84个地区法院必须在1993年12月前实施案件管理计划。CJRA要求示范法院在其案件管理计划中加入6条特定原则:差别案件管理;对审前程序早且持续的控制;对复杂案件的特殊监测和司法控制;通过当事人协作和自愿的信息交换而形成的有成本效益的证据开示;在动议提出前解决证据开示纠纷的善意努力;适当时将案件交由替代性纠纷解决途径予以处理。[28]但司法委员会并不支持将上述6条原则“打包”扩大适用于其他法院,因为RAND公司的研究表明,由于其他法院在此之前已经采用了CJRA中规定的多数原则、指导方针和技术方法,且诉讼费用多取决于其他因素而非案件管理程序,所以示范计划本身对费用和时间迟延的减少并无显著影响。不过,下述6项措施合并使用起到在不增加诉讼费用的情况下减少了诉讼拖延的效果:尽早的案件管理;尽早确定审判时间表;缩短证据开示程序的中止时间;定期公布法官未决案件的情况;通过电话确定时间表和证据开示会议;执行顾问组的程序。(https://www.daowen.com)

根据CJRA实施的案件管理计划显然具有对诉讼费用和时间产生显著影响的潜力,其实施的结果虽有争议,但还是令人满意的,在CJRA下不论是法官还是律师均提高了其自觉性,有利于达到促进民事诉讼程序中案件处理的速度并减少费用的目标,从更广的意义上说,提高了整个民事司法系统的效率和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