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平衡
公正,是指公平、正义、正直、合理,具有赏罚分明、不偏不倚的含义。[31]“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32]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正义,而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因而成为司法的应有之义,构成司法制度永恒的生命基础。各国司法制度的构建及其改革,无不以保障和实现司法公正作为其最高目标。
公正与效率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主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已取得共识。对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而言,要实现这两大价值目标,仅仅依靠抽象的理论更新或诉讼模式的转换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把这两个目标贯彻到各项制度的规则设计中,并通过它们相互之间的分工与配合来加以实现。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我们不应停留在抽象地谈论诸如“公正”、“效率”等表述上,而应在这种表述与具体制度之间建立一种可以识别的过渡。[33]必须强调的是,基于公正价值优于效率价值,效率价值属于次一级的价值的认识,在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语境中,涉及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冲突的权衡时,应当将公正作为民事司法改革的优先选择和实现价值,只有在公正价值得到确立和实现的前提下,才能确立和实现效率价值。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我国法院系统从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入手,进行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我国长期以来受封建专制制度的影响,实行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法院职权过重,当事人作用相对弱化。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事领域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法院在审判程序中的功能发生转移、在社会体系内的地位发生变化,在此背景下进行了审判方式改革的尝试。有学者指出,这场改革本质上是一种以法院为本位、以权力行使方便性为目标的修正活动,因为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是其最初的出发点和最为重要的内容。[34]英、德等国司法改革的经验启示我们,在设计司法改革纲领、推行司法改革措施时,应当协调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平衡两者之间的价值冲突。
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的一种法律理想和法律评价。一方面,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整个进程中,公正理念都应当发挥价值导向的作用。另一方面,司法效率问题也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从世界范围来看,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经济分析法学的兴起,法律程序中的经济效率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所谓效率,泛指日常工作中所消耗的劳动量与所获得劳动效果的比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取得最大的效果,这是一切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所共同追求的目标,司法活动也不能例外。正因为如此,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才成为公认的诉讼原则。
提高诉讼效率是促进实现诉讼公正的客观要求。为了尽快确认并实现实体权益,适当地提高诉讼效率显然是必要的。以德国为例,目前德国民事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以有限的资源投入(包括法官数量、诉讼成本的限制等)在较合理的时间内处理好不断增加的诉讼案件(包括一审和上诉案件)。[35]《德国民事诉讼法》自1877年颁行以来,已经进行了近百次修改。晚近几次大的修改,其核心内容主要是简化程序,加快诉讼的进程,加大审理的集中程度。例如,1976年12月3日的《简化与加快诉讼程序的法律》、1990年12月17日的《简化司法程序法》以及最近一次(2001年)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36](https://www.daowen.com)
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从总体上限制了司法部门对正义的绝对追求。由于国家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是有限的,司法部门不可能为使程序参与者受到公正的对待而不惜任何代价或不考虑司法资源的限制,而且也不可能为查明某一疑难案件的事实真相而无限期地开展法庭调查和辩论。相反,正义的实现必须有一个必要的限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迫使法官放弃对正义的绝对追求,以保证效率的提高。[37]
事实上,追求诉讼效率已经成为一种全球性趋势。出现这一趋势的基本背景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全球范围内普遍出现了程度不同的案件积压和诉讼拖延现象。美国司法部曾指出,案件的急剧增加“不仅对法院是一个危机”,“对于要寻求公道的诉讼当事人来说,对人权的要求以及对法治来说都是一个危机。因而它是对国家的一场危机”,而高昂的审理费用也成为联邦和地方财政的沉重负担。[38]这些现象促使许多国家着手推动以“接近正义”为主题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而提高司法效率则是其中重要的改革内容,也是改革的重要特征。英国提出的“分配正义”(philosophy of distributive justice)诉讼哲学以及新《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首要目标”(overriding objective),日本提出的21世纪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39],都充分体现了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执著追求。
在2006年1月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总结近年来审判实践的经验,论述了如何正确处理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关系的问题。他指出,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当前,人民群众对法院裁判反映最突出的仍然是有些案件“司法不公”的问题。因此,各级人民法院要妥善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在公正的基础上继续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质量。一是要做到裁判中立,不偏不倚,确保程序的正当和公平。二是努力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案件的事实是裁判的基础,虽然案件的事实有赖于当事人举证的证明,但是法官也应当依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调查取证,使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三是慎重行使法官裁量权。任何一个案件都要依靠法官进行裁量,但是法官的裁量权不仅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而且还必须符合公平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和正义。四是要继续抓好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专项整改活动,按照诉讼法律规范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法官行为规范,规范法官的诉讼和业外行为,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法官公正廉洁的形象。[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