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模式,优化程序,积极实现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有效对接
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都是我国调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共同配合,互相补充。作为审判机构,做好诉讼调解工作实质上也是将人民调解的社会功能加以延伸。自南通市委提出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后,我市两级法院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实践和创新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对接的有效途径。特别是于2006年5月召开了全市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推进大会”,中院、南通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南通市委政法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其中突出的是对诉讼调解的适度社会化、诉讼程序有机衔接大调解作了有益探索,主要做法是:
第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确“诉调对接”工作的职责和任务。中院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先后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全市法院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有机衔接工作的决定》和《全市法院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衔接的实施方案》两个规范性文件,2006年4月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确定了“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导思想、组织机构、目标任务、具体工作重点和要求。在中院统一部署下,各基层法院也分别建立了相关“诉调对接”组织机构,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诉调对接”工作在全市整体推进,从而形成了全市协调的互动格局。
第二,建立六项制度,实现机制联动对接。第一,建立培训制度,即根据民间纠纷的特点,选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以座谈会、集中授课等形式,对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辅导。全市法院共选派127名法官担任各级调处中心的人民调解指导员,负责对调处人员的业务培训。第二,建立庭审旁听制度,即安排调解人员旁听个案庭审,通过近距离接触审判实务,让他们领会纠纷处理程序和法官思维方法,同时还能起到“教学互长”的作用,提高各自的调解艺术。第三,建立陪审制度,即根据案件特点,聘请部分人民调解员为法院的陪审员,实际参与法院案件的审理和诉讼调解。全市法院共聘请了82名文化层次高、社会责任心强的民调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第四,与司法行政机关和调处中心建立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各方在工作中涉及大调解方面的情况,研究落实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第五,建立大调解协议评阅制度,即法院对调处中心送交的有关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公平性和规范性等进行评阅,看调解协议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调解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法定事由等,如存在以上问题,则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及时函告调处中心,逐步提高调解协议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第六,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制度,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集中排查和分析研究,提出司法建议,协助制定调处方案,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的预防功能。
三是建立绿色通道,实现调解程序对接。第一,就近立案。对于调处中心调解未成、当事人要求诉讼的案件,由常驻或业务指导法官在调处中心通过网络立案等形式现场立案。第二,即时调解。由于现场立案的案件已有调处中心调解的基础,法官在受理后一般进行即时调解,调解成功的,当场制作民事调解书,通过电子签章或填写格式调解书当场送达;当场难以调解成功的,也要做好疏导教育工作,防止矛盾升级。第三,完善诉讼费的免、减、缓制度。现场立案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因实际困难提出免、减、缓交诉讼费用请求的,可以先行缓交,再将手续转分管院长决定。第四,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坚持把做好诉讼调解工作放在首位,只要有调解的一线希望就决不放弃努力。通过这样的诉讼调解,维护了人民调解协议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约束性,有利于调解委员会更好、更积极地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第五,节假日调解。对调处中心调处未果,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如果当事人确因正当理由难以在工作日参与诉讼调解的,也可安排在节假日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