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典》第28编第1861条明确规定:“合众国有这样的重要国策:在联邦法庭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如有权获得陪审团(包括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审判,则该陪审团应该随机组成并能代表社会的不同组成部分。[10]”这体现了陪审团产生之初的根本价值,即代表社会普通成员利益的“邻人的陪审团”。在现代社会中,这一价值仍然是陪审制度的灵魂。而组建一个公正的陪审团是实现该价值的基本前提。(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