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方法

(一)审判方法

在英国的法律发展史上,1066年的诺曼征服可谓是一个标志性事件,此后普通法在英国逐步形成。诺曼征服前,民事案件中法院尤其是教会法院查明事实(fact-finding)的通常方法是法律上的誓约审判(wager of law),又称免罚宣誓审判(compurgation)。被告人可找11个(或法院同意的人数)宣誓辅助人(oathhelper)以宣誓的方式证明他的无辜,这些人不是证人,他们无须知道案件的事实,而只需对《圣经》宣誓被告人讲的是事实,被告人的宣誓是正确的即可,如果这些辅助宣誓人都如此行事,那么被告人就可获胜。随着人口的增加和为了金钱或朋友的利益而说谎的蔓延,法官拒绝适用这种查明事实的方法。只是在商人这个紧密的圈子里誓约审判还较受欢迎,直到1833年这种审判方法才在英国被真正废弃。

诺曼人给英国带来决斗审判(trial by battle)这一查明事实的审判方法。在民事审判中,采用决斗审判的案件主要是关于土地所有权的纠纷。决斗并非发生在当事人之间,而是在雇佣的斗士(champion)之间搏斗。1166年后,这种审判方法为其他发展起来的新方法所取代,在经历数百年未适用的状态后,1819年该方法正式为立法所摈弃。(https://www.daowen.com)

诺曼人征服英国后带去的另一种审判制度是事实审问(inquest),该方法在英国逐步发展为陪审团审判的当事人主义司法制度,虽然英国在民事审判中现已不再使用,但迄今美国联邦宪法仍规定公民享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民事案件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