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案件管辖的专属化

五、特许案件管辖的专属化

涉及特许权的诉讼,除简易审理的案件以外,东日本案件的一审法院是东京地方法院,西日本案件的一审法院是大阪地方法院。如此,该类案件的控诉审法院就专属于东京高等法院了(第6条)。本次立法在加速诉讼进程方面可以说已经达到了极致,大阪地方法院的控诉案件专属东京高等法院管辖,这从诉讼法理论的角度很难理解。只有以其他的理由,即本次立法是为将来创设特许法院打下的伏笔才能获得学界的认可。此外,审理特许权案件的合议庭,不论是地方法院还是高等法院,都可以采取5人合议的形式(第269条第2款)。

与实用新型设计权等相关的诉讼出现了竞合管辖,即东日本的案件由东京地方法院管辖,西日本的案件由大阪地方法院管辖(第6条第2款)。这可以说是智慧财产权立国这一方针的体现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