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的现代转型
2026年03月05日
(一)诉权的现代转型
传统理论一般将民事诉权区分为程序意义的诉权和实体意义的诉权,程序意义的诉权是指当事人享有程序法上的救济权利,可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或在诉讼中进行辩解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实体上的要求的权利和被告可以通过法院反驳原告请求和反诉的权利。我国传统理论与实践一般是从民事实体法出发判断当事人的权利主张是否有依据。然而,现在学术界广泛形成的共识是,诉权具有创设权利的作用。因此,应当允许原告超越实体法提出新的利益主张。
“二战”以后,日本学者根据宪法关于“任何人在法院接受审判的权利不得剥夺”的规定发展了宪法诉权说。该学说将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法性质的人民享有接受审判的权利与诉权相结合,主张应将宪法上所保障的诉讼受益权引进诉权理论。此时,诉权已超越了单纯的诉讼法意义而实现了向宪法诉权的转型。传统的诉权概念也逐渐被裁判请求权、诉诸司法权、程序保障请求权、接近正义权、接近司法权等现代话语所取代。由此,诉权的现代转型首先表现为许多国家确认接受司法裁判权是人民享有的一项由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诉权保护呈现宪法化的趋势。诉权的现代转型还表现为许多国际法文件对当事人的诉权保障作了明确规定,诉权由此上升为一种基本的人权,诉权保护呈现国际化的趋势。[4]这就要求我们从保护宪法性权利和基本人权的高度出发,强化对双重意义上诉权的保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