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境论:一种法律制度研究进路和方法

五、语境论:一种法律制度研究进路和方法

坦白地说,天才从不把方法问题当成一个

单独的问题,而是只考虑这样研究是否漂亮,是否

足以令自己和他人信服,尽管追随者总是可以为

先驱者构建起一套套方法。

——苏力

这里还需要谈一些关于方法论的问题。长期以来,苏力讨论问题的视角和论证方式常常让法学界感到新奇,也常常解构甚至颠覆一些从前我们视为真理和当然的理念。以上论述的苏力作品的种种,其主线仍在于苏力的研究进路和方法之独特,苏力自己称这种具有理论建构意义的方法论为:语境论。

苏力文章的种种基调让不少的研究者将其归为“反法条主义者”,然笔者却认为苏力并非一个反法条主义者,在其文章中虽然常常称自己为“社会法学派”,但其本人从来没有言及反对法条主义——他是一个“超越法条主义者”。也正如他说:“对法律制度的研究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超越——而不是抛弃——法条主义。”[81]苏力在寻求超越,力求语境化地(设身处地地、历史地)理解任何一种相对长期存在的法律制度、规则的历史正当性和合理性(因为它又是法律社会学、阐释学具有一致之处)。[82]这种研究进路反对以抽象的所谓永恒价值作为对法律制度和规则的评判,而是注重对社会中的人的生物性禀赋以及生产力(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把法律制度和规则都视为在某些相对稳定的制约条件下对于常规的社会问题的一种比较经济化的回应。[83]

语境论的研究进路对于传统的法条主义法律制度研究方式是一种超越,其试图透过法律的文字来考察真实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制度和规则运行。语境论背后的理论工具和依托是社会学、生物学、统计学、阐释学、人类学等其他学科,通过语境论的研究进路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注定将是一个多角度、多思维的开放的进路。它不认为早婚早育、包办婚姻、媒妁之言是一种家族主义、父权主义的价值观念影响,是对于妇女的歧视和压迫,也不会将这些制度的长期存在归结为传统小农经济社会或中国封建社会中的无视人权、压制个人自由,而认为这主要是一个婚姻的信息费用的问题。[84]

在各项研究中,试图超越传统法条主义,找寻制度产生和运行背后原因的研究进路一般包括三类。除开苏力所提倡的语境论之外还有文化论[85]与价值论,苏力对于以上两种理论给予了深刻的批判。以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为例,价值论者往往将早婚早育、包办婚姻、媒妁之言看成是一种家族主义、父权主义的价值观念影响。价值论者往往容易——但不必定——站在今天往前看,以当代社会所形成的价值偏见考察中国古代制度运行中所表达的与今天社会价值观相背反的价值。这种价值论往往将“一个社会的价值视为一种与该社会的各种生产、生活条件无关的东西,似乎特定时空的人们在做出某种价值选择时可以完全不受社会、人类生活和个人利益的影响,而只是一种集体的随机和随意选择;并一旦选择之后,这些人就会不断地并不顾一切后果地坚持下去,直到一种新的价值由于某种意外的原因而被引入”。[86]文化论者则将早婚早育、包办婚姻、媒妁之言看成是一种文化,这种文化是当时以及后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人们逐步形成的内心选择和内心确认,将某种价值和观念深入骨髓,形成当时社会的某种“理所当然”。这种研究进路所倡导的理论带有很强烈的唯心主义色彩,很可能将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男性本位的制度设立看成是“男人的阴谋”,其重视的是人们的观念、价值、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性对于制度建构的决定性,其往往容易忽视制度形成的客观化因素和规则的被选择过程。文化论者常常将中国长久以来法律文化难以形成归结到中国自古以来缺乏这种按游戏规则办事的文化的原因,归结到法律文化代表西方文化,无法与中国文化进行相互沟通,归结到梁漱溟先生所说的“东西方不同的路子”。“在这个似乎是强调复数的人的主观因素的理论模式中实际上消灭了作为个体的人的解释力以及与之伴随的创造力。这种文化的解释因此在另一层面有可能成为一种反文化的解释。”[87]

作为苏力所提倡的语境论的制度研究进路,对于那些长期在历史上存在的旧有制度充满了同情,同时对其在道德上的批判较之价值论与文化论者也有所削弱。苏力的这种站在历史当时的时间点上看待问题的分析进路,往往能将大量在我们今天道德体系和价值观念看来所不容的行为和制度安排解说得十分具有当时的合理性,这种分析问题的方法往往将着眼点放在当时的那个相对客观和真实的历史环境当中,而不是仅仅站在这个已经被无数次人类选择进化之后的今天来看待历史的和长期的问题。例如在前面分析的《窦娥的悲剧——传统司法中的证据问题》一文中,苏力运用这种语境论的视角分析了古代司法裁判官对于各种证据证明能力的内心确信问题,进而得出结论:窦娥的悲剧并不是全由于中国古代官吏的腐败无能,而是在那个缺乏科学技术手段的时代,司法裁判官哪怕具有再高的道德伦理修养,也难以运送正义,从而提醒当今我们在司法改革和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不能忽视司法运行中科技的发展所带来的重大影响。

也许长期以来,尤其是在文革之后,我们已经习惯了种种阶级斗争的口号和政治论调,这种习惯已经在有意或无意中不断的告诫着我们“要和敌人划清界限”,“要有阶级意识”,“一切反动派都是纸老虎”。也许我们已经习惯了仁、义、礼、志、信的儒家文化,习惯了关公就一定是红脸、曹操就一定是白脸,习惯了以一种惯常的价值体系和文化观念来看待一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在语境论的视野里没有纯粹的道德和价值评判,只有制度的存在和运行是否合理,是否能回应当时那个时代的需要。正如苏力所说:“语境论的进路并不是宣传鼓动家的事业,也不是一般思想家、学问家的事业,而更是实践者和行动者的事业。”“它拒绝‘天桥的把式’,而欣赏‘是骡子是马,拉出来遛遛’。”[88]这样的分析视角可以让我们看到今天我们所批判和唾弃的古代制度在当时具有的某种合理性,也让我们了解当代社会一些“不好”(语境论应该寻求价值中立)的现象背后,也许存在着一些你很难发现却长期存在的社会客观原因,从而使得这种现象成为一种在自由主义保护下的必然。[89]

对一个处在新旧制度交替过程中的国家和社会而言,价值论和文化论一般比较容易占据学术和传媒市场。因为要废除一个旧有的长期存在的制度需要批判,需要宣传,需要呐喊,因此价值论和文化论的研究进路往往被政治家们所利用,转化并被简单化成几句空洞的政治口号,然后通过垄断媒体,不断将这些价值和文化意识形态化,用整体的普遍价值磨灭个体的个性价值,用民族的整体文化——并不一定都是传统文化——来排挤某些新生的异端文化或亚文化。在一个稳定的和谐社会当中,我们应该尽量多的用语境论的研究方法和思考进路来思考我们社会中存在的问题。语境论展现的更多的是包容、妥协,更多的是宽待、理解。它让我们看到“好事”不见得给社会生活带来收益,“好的制度”也不一定是有效率的制度;它让我们同时也看到“坏事”不见得都是人品问题,“坏的制度”也许亦有其存在和发展的道理。这样的思考问题可以使我们更加平和地对待他人的偏好,理解他人不同于自己的选择。

语境论的缺点和不足在于其仅仅在看待和分析过去的和现存的制度,以及引发制度的背后历史和现实原因作出分析,而对于那个并不确定的将来却往往在理论上缺乏论证的力度。语境论很难提出社会的下一步发展走向和某个“几年计划”,其秉持的是客观主义的分析立场,在分析群体的长期的、稳定的内心意向时较之文化论展现出疲势。苏力长期以来在理论上都习惯于“往前看”、“往当下看”,几乎很少预测和勾勒中国法治的远景蓝图,这也是语境论存在的局限。但我们也不能忘记,理论的发展和进步也正是在这种偏见和片面中得以走向深刻的,因此对于苏力的语境论我们应当学习、领悟、运用和学会宽容。

再回首

你们要小心,免得让雕像压扁你们!

——尼采

写作本文是一种享受,同时又是一个及其痛苦的过程。

因此我不打算再分析下去了,因此我的上述关于苏力本人以及苏力作品的分析注定是不完整也是不全面的。事实上,我并没有追求完整。如本文题目“如是说苏力与苏力如是说”所说,我在本文中考察的仅仅是苏力在其作品中说了些什么?如何说的?为什么这样说?下一部苏力是否有可能还这样说?是否会有变化?然后看看对于苏力的作品我们如何进行认识,如何深化而不是神化我们对于苏力作品及其本人的理解,如何通过苏力的指引发现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同时我还借用北大法学院学生以及王朔的口表达了自己的某些观点,虽然并不完全赞同这些言语,但是依然如上文所说的那样“所谓引证,很多时候其实是作者借用别人的口说出自己想说的话”。在上文的分析与展开中,我对于苏力其文、其人做了很多评析,也许有一部分是主观的推断,但是大多数的论述还是基于苏力作品予以展开。文章中我所引用的大都是苏力的原话,这些话不仅包括苏力作品中以文字形式固定下来的言语,还包括苏力的致词、演讲词、以及苏力身边的人(如赵晓力、张芝梅)对于苏力原话的转述。因此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站在今天的历史坐标点上看待苏力原先《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和《送法下乡》对于中国法治和法学发展的影响,并同时考察和分析了这两本苏力的奠基之作对苏力本人的影响。并对苏力新作《道路通向城市》和《也许正在发生》进行了着力的分析,试图看看苏力在当上北大法学院院长后(2001年后),在学术研究上的新动向和新发展。同时本文还考察了更晚近(2005年)的苏力作品,分析和阐释了苏力正在极力推动的“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形成和未来有可能出现的困难及其发展。第二部分,本文将观察的重心转移到苏力作品本身所包含的内容,通过分析“‘稀奇古怪’的标题”、“非中国式表达”、“多重视野下的引注,超越法律”考察了苏力如何写作?为什么这么写作?这么写作有什么好处?的问题。第三部分,本文综合前面的论述,从整体上考察了苏力作品论述过程和基本观点背后的方法论,并将这种苏力称为“语境论”的法律制度研究进路和方法与当下流行的价值论以及文化论进行了简单的比较。同时也指出语境论自身的优势与不足。整个文章总体由这三部分构成,看似是完全三个不同的方面,实则都在谈论苏力作品及与其相关的种种。无论苏力研究的是乡土问题、是“道路通向城市”的问题、是中国法学走向成熟中“也许正在发生”的问题、还是《灰阑记》、《魔合罗》、《十五贯》、《绯衣梦》、《不认尸》、《勘头巾》、《神奴儿》中法律与文学的问题,苏力的整体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并没有发生变化,苏力长久以来所提倡的“法学的开放式研究”、“关注中国现实问题”、“实证主义、实用主义、经验主义的思维基础和研究进路”都没有发生转变。这样一条被称之为“语境论”的研究进路贯穿了苏力分析问题的全过程。问题不同,针对问题的结论各异,方法论却始终贯穿其中。这也正如那句笑话所说的:“我们已经搬家了,不过地址没改,因为搬家时顺便把门牌也带来了。”

苏力的作品引发了中国法学界长久以来的“苏力现象”,苏力的写作形成了所谓的“苏力范式”,本文也是站在一个新的时间点对苏力及其作品进行考察,看看“苏力现象”和“苏力范式”的新发展。本文不求全面的揭示苏力其人、其文及相关的种种,但求能给人以某种新的感受,甚至是启发,便于自己或他人今后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思考,那也就行了。在一定的意义上,这篇文章也是“苏力现象”和“苏力范式”新发展的一个产品,尽管不完全是。

虽然本文对于苏力及其作品采取了褒扬甚至有些崇拜的态度,但我们还是应当看到“苏力现象”背后一些可能的问题。首先,苏力的引证多体现了苏力实用主义的为学态度和法学开放式发展的基本理念,然而这种“什么有用就拿什么来”的做法,往往容易忽略不同引注之间的内在逻辑矛盾,使得苏力的文章往往就具体的个案而言说理深刻,而一旦拓展到普世领域则滋生许多矛盾与断裂。其次,苏力总的来说在中国法学界扮演了一个解构主义者的角色,苏力的文章大部分是打破旧有理念和思路的力作,但在理论建构上却表现出明显的不足。苏力之所以能够受到广大青年法律人的青睐,从解构主义走向成功,一方面是由于长久以来中国法学界所表现出来的研究方法守旧和学术思维沉闷,解构主义的引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这种僵死的局面,以实证研究、经验研究作为法理学研究的突破口,为中国法学注入新的血液,焕发新的生机。另一方面,由于“拆房子容易建房子难”,而往往人们——尤其是年轻人——又大都喜欢看破坏性的、具有一定冲击力的“拆房子”,因此苏力解构主义的立场和研究进路很容易在当代引起人们的关注,加上苏力写起文章来诗歌一般的推进节奏、颠覆性的语言句式、深刻而严密的逻辑阐释、极具穿透力的洞见,使得苏力成为法学界的“另类”,成为“偶像?实力”派学者的典型,成为“苏力,天才!”,甚至有些人将其归入后现代主义的学者行列,成为一个在法学界欲孤独求败的豪侠之人。然而,这种解构主义的思维进路在打破旧有僵化格局的时代的确具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这也是苏力为“什么是你——苏力的贡献?”(赵晓力语)递交的一份答卷。然而没有建构的解构是不负责任的解构(休谟语),苏力文章往往可以将一个看似正确的问题解构得体无完肤,常常让读者感到酣畅淋漓,然读后反思却常常觉得没有实质的收获。这种感觉往往像看烟花,灿烂美丽的焰火击破黑夜长空,带来瞬间记忆,几秒中过后,黑夜依然存在,却没有觅见光明。中国法学的未来发展必将面临一个大规模建构的过程,这样,也只有这样中国的法学家才可能与法治发达国家的学者建立起真正的学术交流平台,在世界法学讲坛上才能占有一定的话语权,才能向当代世界回答“什么是你——中国法学家的贡献?”因此,将各种社会理论研究成果纳入法律理论建构中来将是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法学找寻自身出路、实现新发展的必经之路,因此我们在为“解构主义”欢呼雀跃的同时,应当将更多的目光投向更具挑战性和时代意义的“建构主义”研究活动之中。也许苏力将来也会在“建构”领域作出自己的贡献,也许苏力会不断地超越自己,因为“什么是你的贡献?”的诘问必将伴随着一代代法律人继续下去,而这其中也必定包含苏力自己。

两个世纪以前,尼采就向世人宣告——上帝死了!今天,我们依然应该回过头来,认真听听尼采一百多年前是怎么说的:“你们要小心,免得让雕像压扁你们!”当我们低下高贵的头颅,谦卑地匍匐在“大师”与“真理”面前的时候,我们也许正在远离我们所追求的真理。“我真是爱死苏力了!”、“苏力——我心中的最爱!”、“只有苏力才配作我的导师!”在北大未名BBS法学院版上,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狂热的追捧,虔诚的表白。我们在感叹苏力给我们带来的智识上的冲击和由此引发的欢乐时,是否还应当保留一些批判的态度和怀疑的精神。我们不要忘记苏力在他的文章中用霍姆斯法官的话对于我们发出的告诫:“但他的思考应当大气且无所偏倚。他应当有能力批评他所尊敬和热爱的”;我们也不应当忘记苏力所说的:“你的文章中应当有你自己!”鲁迅先生告诫——我们是极容易变成奴隶的,而且变了之后,还万分欢喜;那个“世人齐颂红太阳”的狂热年代已经向我们阐明过分崇拜偶像将导致生活乃至整个时代的失范。因此,我们学习、研究,甚至追随苏力及其作品的同时,也许应当常常冷静下来,用苏力提出的问题问问自己的实践——什么是你的贡献?

还是用苏力的话结束这样一个并不完美的结尾吧!

“这些都算是对读者的提醒吧。我只能走一段路,剩下的路都得读者自己走。”[90]

苏力如是说。


[1]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2]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之序言。

[3]关于苏力及其文章的分析文章大致有:强世功:《暗夜的穿行者——对法律及其本土资源的解读》,载《学术思想评论》第3卷,辽宁大学出版社;劳东燕:《也谈本土资源与法律多元——对本土资源论的一些思考》,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杨昂;《对一个“坐而论道”者的质疑——也驳法治的本土资源说》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徐忠明:《解读本土资源与中国法治建设——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2期;马作武:《中国古代“法治”质论——兼驳法治的本土资源说》,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陈绪刚:《“本土资源”问题与反普适论》载《北大研究生学刊》;张芝梅:《关于本土资源说争论的一些看法》,载北大法律信息网;江帆:《法治的本土化与现代化之间——也说秋菊的困惑》,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冯象:《秋菊的困惑》,载《读书》1997年第11期;许章润:《〈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随谈》,载《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1期;刘大生:《从“本土资源”到“本土法治”——苏力本土资源理论之学术解构》,载北大法律网;徐爱国:《为法治而斗争——析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载北大法律网;田成有:《苏力法学研究的特点、方法与问题商榷》,载北大法律网;赵晓力:《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评苏力〈送法下乡〉》,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等。相关的法律网站和各大法学院BBS版面上对于苏力的评价和解读更是常见,因此称苏力文章和著作所引发的种种讨论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现象,许多人将之称为“苏力现象”。本文的论述基于这样的背景下展开,试图从一个新的视角对于这种现象予以解读。

[4]苏力在2005年发表的几篇新作分别为:《传统司法中“人治”模式——从元杂剧中透视》,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复仇与法律——以〈赵氏孤儿〉为例》,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窦娥的悲剧——传统司法中的证据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制度角色和制度能力——以元杂剧为材料》,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2期。

[5]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自序。

[6]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自序。

[7]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自序。

[8]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9页。

[9]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参见赵晓力所写序言部分。

[10]苏力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接受采访的记录稿。资料来源:北大未名BBS信区Law。

[11]2002年第3期《中国社会科学》专门为苏力的《送法下乡》开辟了谈论专栏,专栏中刊载了三篇分析解读《送法下乡》的文章,分别为:萧瀚:《解读〈送法下乡〉》;张芝梅:《〈送法下乡〉:一个读本》;刘星:《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评〈送法下乡〉》,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12]我曾经与清华大学开设的各种人文社会科学课的老师进行过交谈,大部分的老师都表示听说、翻过、甚至认真看过苏力写的《送法下乡》。被调查的老师人数较多,此处不一一列举,这些老师大致是来自社会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相关领域。

[13]苏力在《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一书中谈到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界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并形成了不同的学派。首先是1978年起贯穿了整个20世纪80年代,但在某种程度上直到今天仍然延续着的“政法学派”。这一学派运用了具有高度政治意识形态意味的法律话语批判极“左”的政治对话,讨论了法律和法治的一些核心概念,例如民主与法制,在这种政治意识形态话语中逐步论证法制或法治对于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意义,竭力为法律和法学争取一个更为自由开放的社会空间和学术空间。其后是80年代中期开始,一直贯穿整个90年代的“诠释法学学派”,法学在流离流行政治话语的过程中不断创造和延伸它自身的专业技术性话语,整个这段时间里,直至今天法学界处在一个法条主义或概念法学的时期。大约从90年代中期开始有一部分法律人不满足对于法条概念的解释,他们试图探讨支撑法条背后的社会历史根据,探讨制定法在中国社会中的实际运作状况以及构成这些状况的诸多社会条件。这一新生的学派,苏力称之为“社科学派”。相关论述请参见苏力著:《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14]波斯纳文丛是由苏力主编的一套学术著作,其共有11本(2001年之前),分别为:苏力译:《法理学问题》(1990);苏力译:《超越法律》(1995);苏力译:《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1999);苏力译:《正义/司法的经济学》(1981);武欣、凌斌译:《法律理论前沿》(2001);李国庆译:《法律与文学》(1998);苏力译:《性与理性》(1992);周云译:《衰老与老龄》(1995);邓海平译:《联邦法院》(1996);孙秋宁译:《反托拉斯法》(2000);徐昕译:《公共知识分子》(2001)。

[15]苏力在其文章中曾经反复的提及反对学术研究的宏大话语化、意识形态化、道德说教化与把应然当成实然化的研究方式和思维习惯,并极力提倡从微小的事件入手,通过深入的分析和阐释揭示出微小事件背后的制度、规则产生和运作的内在社会抑或经济动力。这里所说的宏大化是指苏力研究对象的宏大化,但并不是否认苏力在研究宏大主题时就不从微小的问题入手,相反苏力在研究这些宏大主题时依然保留了其先前的风格,从具体的数据和个案入手分析这些值得仔细关注的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宏大问题。

[16]袁可嘉等编:《外国现代派作品选》第一册(上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0年版。

[17]按照许章润教授的理解,2004年并不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成立100周年,而是99周年。如果许氏的研究可信,那么2006年才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成立100周年。

[18]参见苏力著:《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苏力著:《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扉页。

[19]苏力著:《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9页。

[20]苏力著:《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

[21]徐忠明:《从薛蟠打死张三命案看清代刑事诉讼制度》,载《法学文集》(4),中山大学学报丛书1992年版;《从〈乔太守乱点鸳鸯谱〉看中国古代司法文化的特点》,载《历史大观园》1994年第9期;《武松命案与宋代刑事诉讼制度浅谈》,载《历史大观园》1994年第11期;《〈活地狱〉与晚清州县司法研究》,载《比较法研究》1995年第3期;《从清明小说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4月;《〈窦娥冤〉与元代法制的若干问题试析》,载《中山大学学报》1996年增刊;《包公杂剧与元代法律文化的初步研究(上)》,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秋。以上论文以及一些其他的论文汇编于徐忠明先生《法学与文学之间》一书当中。相关文章和资料可参见徐忠明著:《法学与文学之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2]冯象著:《木腿正义》,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3]例如冯象:《秋菊的困惑与织女星文明》,部分以《秋菊的困惑》为题刊于《读书》1997年第11期,全文载于冯象著:《木腿正义》,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冯象:《生活中的美好事物永存不移》,载《读书》1997年2月。

[24]参见《法学前沿》第5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

[25]关于这一运动的影响可参见冯象的论述。冯象:《法律与文学》,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4辑,第687~711页。

[26]Richard A.Posner,Law and Literatur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另外冯象在《法律与文学》一文中亦表达了此种观点,参见冯象:《法律与文学》,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4辑,第687~711页。

[27]苏力:《在中国思考法律与文学》,载《法学前沿》第5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9页。

[28]苏力:《在中国思考法律与文学》,载《法学前沿》第5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9页。

[29]苏力:《在中国思考法律与文学》,载《法学前沿》第5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4页。

[30]苏力:《在中国思考法律与文学》,载《法学前沿》第5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

[31]尤其是在清华、北大这种著名的高校,学生可以享受很多的自由空间。然而据我所知,中国目前还有很多的大学在学生身上附加了种种规定,且有些规定根本是不必要的,有些甚至限制了学生的基本自由和人权。而且就目前中国高校的整体局势看来,越是排名靠前的大学,学生往往在思想和生活领域越是自由,虽然排名和自由享有度不一定成比例。

[32]大学生主动了解社会的行为往往受到经济条件和制度条件的制约。因为大学生走出校门了解社会无论从人身安全还是从财产安全上来说都将面临一定的风险,而且真正需要了解一个社会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在经济开销上也要承担较重的负担,因此这种实践的成本过高,而收益却往往呈现一种非正态分布,当事人对于成本的抛售没有固定预期的回报;另一方面学校的种种制度限制了大学生的某些行动,将他们封闭和固定在校园里,无法与外界进行长时间的接触。因此大学里增加社会经验的机会由于受到经济和制度双重因素的制约,导致大学的生活依然远离社会,远离真实的世界。(https://www.daowen.com)

[33]苏力著:《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34]当然,就苏力本人而言,他并不是一个“藏不住”的人,往往文章写完了在电脑里放上很久才会拿出来发表,因此在这几年里,苏力究竟在“实体上”有没有进行这方面的研究,我们不得而知,但至少在“程序上”我们没有看见苏力这方面比较系统和专门的作品面世。

[35]苏力:《在中国思考法律与文学》,载《法学前沿》第5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5~85页。

[36]苏力:《面对中国法学》,载《法治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3期。

[37]就苏力这些年的研究对象以及研究方法看来,其在很大的范围内效仿了——并非全部——波斯纳法官的做法。

[38]波斯纳在《法理学问题》第13章第1小节专门论述了法律与文学的问题,在其后的“自然法与女权主义法理学”一节中,他同样引入了一些文学作品。参见[美]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90~517页。

[39]参见[美]波斯纳著:苏力译:《正义/司法的经济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章。

[40]参见[美]波斯纳著:苏力译:《超越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14、18、23和24章。

[41]苏力:《在中国思考法律与文学》,载《法学前沿》第5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3页。

[42]苏力:《在中国思考法律与文学》,载《法学前沿》第5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3页。

[43]但也有例外,比如笔者认为《孔雀东南飞》这样的诗歌就可以用来作为分析的素材。

[44]例如《灰阑记》、《魔合罗》、《十五贯》、《绯衣梦》、《不认尸》、《勘头巾》、《神奴儿》等。

[45]苏力:《在中国思考法律与文学》,载《法学前沿》第5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2页。

[46]苏力:《在中国思考法律与文学》,载《法学前沿》第5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

[47]例如,苏力通过分析解构了包拯的断案入神的形象,并指出包拯在《灰阑记》中适用的“方法”只能一次性适用,无法重复,因此是无法制度化的。苏力分析道:在《灰阑记》中,如果张海棠求子心切,不宜余力拽夺儿子,加上她年轻有劲,不无可能把孩子拽到自己身边。如果这样,那么她就有可能被确定认为罪犯,真正的罪犯反而有可能因此逃脱。并且,张海棠求子心切是完全可能的,因为这首先关系到她自己的性命,其次孩子未必在争夺中受伤;但是,最重要的是,如果从长远来看,一旦她被处死,她的儿子也迟早会被马氏大老婆害死,因为大老婆争夺孩子并不是为了孩子,而是为了孩子享有的财产继承权;只有财产到了手,大老婆完全会谋杀张海棠的孩子。张海棠也未必看不到这一点;如果她真正为了孩子的长远,现在争夺,哪怕受了伤,也比将来被谋杀好。包拯使用的这一招风险是非常大的,他的成功仅仅是由于张海棠的错误。相比之下,所罗门国王对类似案件的处理似乎更为合理。首先,争议双方是两个女人,除了争孩子之外,并不涉及其他利害关系;其次,所罗门国王的判决是将孩子劈成两半,这种行为不但直接威胁孩子的生命,而且这个行为具有震撼力,很容易唤起母亲的怜子之情(拽孩子并不直接威胁孩子的生命),在这种情况下母亲放弃孩子的收益(孩子活下来)实际要比争夺孩子的收益(一个死了的半个孩子)更大。《风俗通义》中黄霸的做法也比灰阑记中的包拯更合情合理。以上分析参见苏力:《传统司法中“人治”模式——从元杂剧中透视》,载《政法论坛》第23卷,2005年第1期。

[48]苏力:《复仇与法律——以〈赵氏孤儿〉为例》,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49]苏力:《复仇与法律——以〈赵氏孤儿〉为例》,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50]苏力:《在中国思考法律与文学》,载《法学前沿》第5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

[51]苏力:《在中国思考法律与文学》,载《法学前沿》第5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页。

[52]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序言部分。

[53]参见《湘江法律评论》第3卷,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94~298页。

[54]苏力:《复仇与法律——以〈赵氏孤儿〉为例》,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55]苏力:《复仇与法律——以〈赵氏孤儿〉为例》,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56]苏力:《复仇与法律——以〈赵氏孤儿〉为例》,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57]苏力:《复仇与法律——以〈赵氏孤儿〉为例》,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58]苏力:《窦娥的悲剧——传统司法中的证据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59]苏力:《窦娥的悲剧——传统司法中的证据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60]苏力:《窦娥的悲剧——传统司法中的证据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61]例如贺卫方:《复转军人进法院》,载《南方周末》1998年1月2日。

[62]张瑞芳:《苏力访谈录:生活在此处》,载《中国教师》2004年第3期。

[63]苏力:《窦娥的悲剧——传统司法中的证据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64]转引自Gerald Gunther,Learnd Hand,The Man and the Ju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4,p.ⅩⅢ.

[65]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

[66]George Steiner,Errata:An Examined Life 131(1997);转引自Richard A.Posner,Public Intellectuals:A Study of Declin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p.6.

[67]苏力著:《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4页。

[68]苏力著:《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4页。

[69]苏力著:《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9页。

[70]苏力著:《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0页。

[71]苏力著:《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6页。

[72]苏力著:《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5页。

[73]苏力在《面对中国法学》一文中指出:我们一定要避免当“留声机”、“肉喇叭”,或者扮演上帝仆人或牧师的角色,仅仅号召人们“信仰法律”,追随我们;我们必须以我们对这个民族、这个社会的有用来证明自己的价值。参见苏力著:《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5页。

[74]苏力:《在中国思考法律与文学》,载《法学前沿》第5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2页。

[75]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5页。

[76]苏力著:《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1页。

[77]本文原载于《中国书评》(香港)1995年3月总第4期。参见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1~219页。

[78]王朔曾经说张艺谋为了拍电影可以不择手段。扩而广之就是,为了活出一种体面,要不择手段地拍下去。他拍的《秋菊打官司》、《一个都不能少》,全是一个样,弄得土呵呵的,用群众演员,用最朴实最写实的电影手法撒一个弥天大谎。秋菊坚持到最后是公安局领导出面、市领导出面帮她解决问题,替她鸣不平。这不是胡说八道吗?农民在现代土皇帝统治下的无奈在张艺谋的电影里一点儿也没有了。他在电影里告诉别人:只要你活着,不管怎么活着都行,而这种不问怎么活的活法恰好就是中国人观念中那种奴隶式的“好死不如赖活着”的观念。
最可笑的是还有一位北大法学教授,拿着《秋菊打官司》论证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反对与国际通行的法律规则接轨。把严肃的论证建立在一部撒谎的电影上,我就只能说这位教授的论证也是谎言,是知识上的不诚实和道德上的堕落。
张艺谋根本就不是酷爱电影,而是为了在潮流中“活着”,没有任何主见地在潮流中“活着”,为了活着而活着。潮流变了,他跟着潮流变,但无论怎么变都是为了活着。他的首要问题就是:活着,拍电影,不择手段地拍,不择手段地活。以上资料来自北大未名BBS法学院版精华区。

[79]叶芝(W.B.Yeats,1865—1939),爱尔兰著名诗人、剧作家,1923年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

[80]如果需要全方位考察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深入到被考察者生活的诸多细节,看看在现实的生活和研究中苏力是如何实践的,这些实践并不仅仅包括苏力的论文和著作,更广的维度上,我们应当考察苏力如何上课、如何与人讨论问题、如何讲演、乃至如何思考。然而这些方面本文没有涉及,也无力涉及,本文仅仅是提供某个思考的角度,试图将未来的研究引向深刻。

[81]苏力著:《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4页。

[82]苏力著:《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5页。

[83]苏力著:《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5~236页。

[84]苏力关于语境论下婚姻制度中存在的婚姻信息费用问题请参见苏力著:《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3~249页。

[85]提倡文化论的著名学者有梁漱溟先生,相关论述请参见《梁漱溟学术论著自选集》,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当今极力推动这一理论的是梁治平先生,相关论述请参见梁治平著:《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梁治平著:《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版。

[86]苏力著:《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0页。

[87]苏力:《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一个评析》,载贺照田、赵汀阳编:《学术思想评论》第2辑,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88]苏力著:《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1页。

[89]例如现代大城市中婚外恋、“一夜情”等现象的增加并不一定是现代人人性的背离,也并不能归结为人性的发现,而是更多的是人口流动增加,交往对象增加,交通通讯更为发达的结果。但是我们又不能完全忘记,之所以有这么多的婚外恋、“一夜情”现象同时也是自由主义在中国社会发展的结果,人的个人行为是一种对于自身观念、行为和身体的处分,各个国家也慢慢开始尊重公民的这种个人处分,如美国、加拿大、荷兰等国对于卖淫问题和同性恋问题上传统态度的转变。

[90]苏力著:《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