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调解工作机制,确保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没有公正的效率没有任何意义;反之,没有效率的公正也不是真正的公正。因此,只有大胆创新现有调解工作流程,完善现有调解工作机制,把公正和效率有机统一起来,才能真正把调解工作做实做好。为此,我院做了积极探索,通过严格设计调解工作每一个程序,努力抓好每一个环节,充分确保调解工作落到实处并且高效,避免调解工作久拖不决,影响案件审理进程。具体做法如下:
1.与检察院商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案件承办人指导被害人撰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依照《刑诉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有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权的人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以往的做法,绝大部分的被害人是在刑事案件移送到法院之后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这就迫使法院不得不给被害人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来撰写诉状和收集证据。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有严格的审限要求,所以被害人在法院立案之后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往往会占用很多时间。针对这种情况,我院与检察机关商定决定把这项工作“向前推移”,即检察院的承办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同时指导被害人撰写附带民事起诉状,并将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状随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并移送至法院。这样我们就可以做到在给被告人发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向其发放附带民事起诉状,从而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并为以后的调解工作腾出大量宝贵的时间。
2.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尽量让被告人留下能找到其亲属的多种联系方式
由于大部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都需要被告人亲属的配合和帮助,因此及时与被告人亲属取得联系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针对被告人亲属难找的问题,我们一方面要求审判人员要充分为被害人利益着想,克服畏难情绪,不能因为被告人家属难找就轻易放弃调解;另一方面还要想方设法多做工作,比如在给被告人发起诉书副本时,对被告人耐心进行法制教育,讲明法律相关规定,争取被告人的配合。实践表明,大多数被告人经过做工作都能够提供其家里有效的联系方式,家里没有电话的就留亲戚、朋友家的,甚至村委会的电话等。遇到有的被告人实在讲不出联系方式的,我们的审判人员就与被告人家庭所在地的派出所等部门联系,通过他们的帮助来与被告人亲属取得联系。通过这种不厌其烦,多角度全方位的工作最大限度地找寻被告人的亲属。
3.在不超审限的前提下,把调解工作做好做足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最迟在开庭10天前送达被告人。”我院充分利用这段开庭前的时间,积极做好调解工作,对庭前和庭审调解次数作出硬性规定:要求法官助理在庭前至少做两次调解,如果不成,审判长在庭前也要至少主持一次调解,如果还调解不成,审判长在庭审中还要再主持一次调解,以防止调解工作走过场,切实保证把调解工作做实用足,充分发挥调解优势。
具体运作流程如图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