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答疑程序的主体
谁可以启动答疑程序?这看上去是个简单的问题。比较一致的答案应该是当事人,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定义判后答疑概念的时候也表明是当事人。但是,我们需要讨论的是:第一,是否所有的当事人都可以申请答疑,而不分案件的性质是民事、刑事还是行政?第二、当事人之外的人是否绝对不可以启动答疑程序?
就民事案件而言,可以申请答疑的当事人是否包括胜诉当事人?事实上存在尽管胜诉但判决的理由与当事人诉的理由不一致的情况。不过从答疑主要是对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的问题进行解答、答疑主要是为了息诉止纷以及双方所付出的成本等方面考虑,对于判决的理由虽有疑问但并没有影响当事人实体利益的,法院不需要进行答疑。
对于刑事判决,可以申请答疑的当事人是否包括被害人?例如,被害人认为被告人应当被判有罪而法院却作出无罪判决的情况。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没有上诉的权利,是否也意味着他不可以申请对判决答疑?“被害人倾家荡产也要告到把被告人抓起来”的信访案件是涉刑事诉讼信访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且,基于同情弱者的社会心理,这类案件很容易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有可能对法院形成压力。如果置之不理会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因此,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如果对判处被告人无罪、免于刑事处罚或认为判处刑罚过轻的刑事判决存有疑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答疑。被害人死亡或因其他正当理由无法亲自申请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提出申请。
行政诉讼中可以申请答疑的当事人应当限定为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机关的被告对判决具有充分的理解能力,因此不需要答疑。再者,行政机关申请法院答疑也不符合我国国家权力结构的模式与现状,即使允许答疑,也没有实际的意义。(https://www.daowen.com)
对于第二个问题,民事诉讼基于处分原则,应当限定为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亲自申请,其他人不能提出申请。但刑事诉讼的情况有些特殊。如果是有罪判决,由于被告人事实上早已经被收押,所以在亲自申请答疑的操作上具有一定的难度。而对于无罪判决、免于刑事处罚或罪轻判决,如果有被害人的,并且被害人已经死亡或者由于正当原因不能亲自申请答疑,就可以由其近亲属申请。行政诉讼由于基本不存在行政相对人自身不能申请的情形,因此也需要由行政相对人自己启动。
至于对判决存有疑问的其他人,例如法律专业人士和新闻媒体,不能启动答疑程序。社会各界可以质疑和探讨判决的内容及其正当性,判决也可以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的对象,但是如果允许任意的人对法院的判决申请答疑,会增加答疑的成本,而且背离了答疑是为解决涉诉信访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