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员资格的确定

(一)陪审员资格的确定

理论上,陪审团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representative)。实践中,需要一系列程序以确定个案中陪审员的名单。陪审员资格的确定是所有这些程序的基础,它决定了哪些人能成为个案中陪审员的候选人。

美国是一个复合型的社会,它的组成部分及其多样化,20世纪末以来,这种多样化的趋势更加明显。非裔美国人、拉丁裔美国人以及亚裔美国人的数量急剧增加。到2020年,上述“少数人种”的总和将达到美国人口总数的60%,美国将成为一个“少数人种的国家(nation of minorities)”。[11]陪审团的基本价值要求它必须反应这种社会的多样性,即任何社会团体都应当在陪审团中有代言人;另外,由于陪审团在美国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参加陪审团也是一种重要的政治权利,它与投票权一样,都是公民身份(citizenship)的重要表现:是否具有陪审员资格,意味着某个人或某个社会团体是否为美国社会接受。[12]种族一直是关于陪审员资格的核心问题。

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黑人都被排除在陪审团之外。1879年,种族问题第一次与陪审员资格联系起来。在Strauder v.West Virginia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一条将黑人排除在陪审团之外的法律规定违宪,认为一名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陪审团的审判,“而陪审团的选任不应带有种族歧视的因素”。[13]法院判决的基础是《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如果禁止黑人担任陪审员,则难以保证同为黑人的犯罪嫌疑人受到公正审判,因此就剥夺了他们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100多年来,有色人种成为陪审员的资格仍然受到多方面的限制:白人仍然是主流社会的主角,虽然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明确禁止陪审员选任过程中的种族歧视,州政府仍然可以通过制定其他标准剥夺有色人种的陪审员资格,例如收入标准、文化水平标准等等;此外,联邦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判决中不断重申:联邦宪法仅仅要求组织一个公正的陪审团,对陪审团成员的种族未作规定。因此,证明种族歧视的责任由“少数人种”承担,且证明标准较高,这显然不利于陪审团成员种族多样化。[14](https://www.daowen.com)

要真正杜绝陪审员资格中的歧视现象,还需要在立法上加以完善。美国国会在1994年颁布的《美国法典》第28编第1862条中明确规定:法院不得“以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原籍或经济地位为由”,剥夺公民作为陪审员的资格。[15]实践中,通常都是由法官助理对登记选民名单进行随机抽取(也有些州是通过随机选择公民的社会保障卡号码)来确定一个特定案件的“陪审团候选人名单(Jury Pool,又称venire)”。候选人的数量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在某些重大案件中,可能存在200多名候选人。名单确定之后,再从中选出该案件的陪审团,这一过程就是“绝对异议(Peremptory Challe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