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民事诉讼调解激励机制和类型化调解方法,进一步提高民事诉讼调解率
1.确立庭前调解制度,提高法官的调解积极性
确立庭前调解制度,将调解确立为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赋予法官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的职责,即可以树立法官进行民事调解的责任心,最大限度地提高民事诉讼的调解率,化解民事纠纷,又可以使相当比例的案件在开庭前解决,减轻法官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尤其值得指出的是,确立庭前调解制度,人民法院可以避免审查复杂的案件事实,减轻工作量;当事人也无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节约诉讼时间和费用。同时还能避免因当事人在庭审中正面交锋而引起情绪的对立乃至矛盾激化。在可行性方面,可以将庭前调解和庭前证据交换结合在一个程序中,既不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又方便操作。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不需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案件,法官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选择开庭前调解或者庭审时在综合听取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后主持调解。当然,庭前调解不应当占用太多的时间,庭前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进入庭审阶段,庭前调解的次数一般为一次,特殊情况不超过两次,庭前调解的期限应当不超过15日。
2.尝试建立分阶段收取诉讼费的制度,提高当事人参与诉讼调解的积极性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颁布并执行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规定,民事案件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两类,非财产案件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按诉讼标的比例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费的基础是因为其启用国家强制力来救济自己的私权利,动用公力资源的多少和当事人获救济利益的大小,应该是决定诉讼收费标准的依据。落实到具体的案件,即使标的相同,但由于个案所经历的情况不同,人民法院所花费的时间、人力和物力都有所不同。对人民法院的具体工作而言,调解结案的,合议庭的合议和裁判文书的制作相对简单。且调解案件中的权利人往往让渡了自己权利而求得与义务人的妥协,其获得救济的权益大小也与判决不完全一样。审判实践中,调解结案的情形很多,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哪个阶段、以哪种形式实现调解结案,所动用的公力资源的多少是不一样的,其所应交纳的诉讼费也应当有所区别。因此,对财产案件,要提高当事人调解的积极性,应当设计一个更合理的调解案件收费制度,我们认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工作量,分阶段收取案件受理费,初步设计如下:(1)案件开庭审理前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收取40%的案件受理费;(2)当事人在庭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收取60%的案件受理费;(3)庭审结束后,人民法院宣判之前,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收取80%的案件受理费。当然,诉讼费制度的改革还有赖于财政上的支持和保障,必须保障司法的供给资源。
3.制定类型化的案件调解方法,提高诉讼调解的能力水平
为进一步提高诉讼调解率,应在调解方法上进行创新,制定类型化案件调解规定,对不同的案件运用不同的方法进行调解,同时对适合的案件作重点的调解工作,可以使诉讼调解的优势更加充分地发挥,迅速妥善地解决纠纷。
一是家事纠纷。这类纠纷包括了婚姻家庭、继承等纠纷。这类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在消除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紧张与对立、治疗或补救被纠纷所破坏的家庭关系方面,调解具有很大的优势,调解非对抗性的程序外观,可以形成宽松融洽、易于和解的气氛,其保密性也避免了家丑外扬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的不利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第1项也把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作为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https://www.daowen.com)
二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或不存在争议,仅需要做利益调整的纠纷。这类案件主要包括交通事故中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但在损害赔偿金额方面存在较大差距的纠纷,此类案件近年来大幅上升,已几乎占全部民事案件的1/5。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第3项把交通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作为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
三是依法解决并不能使矛盾对立真正消除的纠纷。判决的结果是纠纷表面上看似解决了,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矛盾并未根本消除,纠纷还可能会以别的形式在他处爆发。而调解可以超越经过剪裁才能纳入法律框架的个案事实本身,可以在个案之外寻找双方冲突的根源。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第1款第2项、第4项规定,劳务合同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应当先行调解。
四是事实真伪不明的纠纷。审判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纠纷,作为争诉的事实不能在每一个细节上都得到印证,当事人的举证无法达到判决的证明标准,纠纷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采用调解方式,回避由于事实模糊不清产生的法律适用困难,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明智之选。
五是标的额较小的纠纷。这类案件当事人往往争议有限,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调解解决的可能性相对较大,通过调解可以过滤掉这部分案件,节省审判资源。
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法院调解工作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实践司法为民宗旨,健全调解制度,完善调解程序,努力推进诉讼调解工作,倾心打造“诉调对接”工作品牌,为促进社会协调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科学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执笔人:陈健全、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