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相关者参与

(三)相关者参与

对于法官邀请来协助调解的相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当事人被调查者中持配合态度的占绝对优势,比例高达74%;律师的持配合态度的占42%,持看当事人立场的态度的占42%,反对协助调解者介入的为少数,仅占14.5%。法官被调查者曾经邀请过协助调解者的占56.3%,一直没有邀请过,也不打算邀请的法官被调查者合计比例低于35%。

可以说当事人强烈支持纠纷相关者协助调解。律师以当事人的立场为立场,自然也是支持者阵营的组成部分。法官对纠纷相关者介入调解的立场大体是四六分,已经实践的占多数,持观望、迟疑、抵触态度的占少数。表面上看,调查结果是对《调解规定》这一新程序设置的积极肯定。进一步考虑,问题不小:纠纷相关者一般连人民陪审员的资格都没有,他们可以协助调解或者被委托调解,那么,调解的性质还是一种司法吗?调解权还是司法权吗?当事人和律师对纠纷相关者介入调解的支持,可以理解为对调解非职业化的认同吗?如果调解的非职业化特征得到认同,调解一定得由审理本案法官进行吗?(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