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近司法的智识性障碍及其排除

(三)接近司法的智识性障碍及其排除

当然,仅仅在空间上接近法院的便利仍然是不足以保证当事人顺利的行使诉权的,因为起诉这一活动本身所具有的相当程度的复杂性决定了起诉活动只有在具备一定专门知识的前提下才能顺利进行。在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的情况下,这显然不成为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没有律师代理的情况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对于这部分当事人而言,他们在专门知识上的欠缺一般只能通过以下两个途径来弥补:(1)向法官进行咨询;(2)阅读法院所提供的指导起诉的小册子。

就第一个途径而言,在那些由于案件受理量较大而显得人手不足的法院里,法官往往埋头于庞杂的案牍工作。对于当事人的咨询往往也只能是三言两语简单加以回答,因此当事人向法官进行咨询所能获得的信息量无疑是极为有限的。并且,依赖法官为当事人的起诉活动提供全方位的指导(包括从如何正确填写起诉书到如何收集证据材料等)也是不现实的。就第二个途径而言,法院所提供的供当事人免费取阅的指导诉讼的资料往往只是对法条的照搬照抄,词句专业。在中国教育程度普遍偏低的情况下,这些资料对于大部分当事人而言是较难理解的。比如,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常常被理解成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这就造成当事人在履行起诉手续的障碍,比如,填写的起诉状往往在形式上不规范,诉讼请求不明确,需要经过多次的重填才能符合要求。提供的材料也往往不完备,需要补齐,而且往往是法官提示一项,补齐一项。有的甚至连证据到底意味着什么也不清楚。结果是当事人一趟一趟地往法院跑,法官一遍一遍地审查,双方都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当事人则抱怨事难办、案难立。

如何对这种情况加以改善,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1.法院设置专门的导诉员就如何进行诉讼向当事人提供信息和帮助。就导诉员这一职位所承担的功能来看,并不需要法律专业人才来担任这一职务,经过短期专门培训的人就能胜任这一职位。另外,还可由退休法官兼任导诉员。这既有利于充分地利用既有的人力资源,对于降低法院的成本而言也是非常有意义的。

2.尽可能地将指导起诉的小册子通俗化,尽量避免使用不易被当事人理解的专业术语。英国法院在这方面的进展值得我们借鉴。1999年,英国法院服务署制作的传单系列由9张传单组成,指引未获得律师代理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这一系列传单中有许多获得了“水晶马克奖”(Crystal Mark award),这表明法院在保证传单内容的明晰、易懂方面所作的努力得到了通俗英语运动(Plain English Campaign)的认可。其通俗易懂性从这些传单的标题就可以得到体现,比如指导人们如何申请执行的传单的标题为“我有一份判决书,但被告没有履行——我该怎么办?”各种各样的传单涵盖面也非常宽,例如法院庭审、上诉、判决执行、执行官和郡治安法官办公室的职责等等都在传单所包含的信息内。[30]这值得我们借鉴。

3.更广泛地运用多媒体技术。比如可以制作一些关于介绍立案流程的小短片,在立案大厅中进行滚动播放,这有助于未获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更直观的了解立案手续。

从诉权保障的角度去反思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可以发现,当前的改革是以法院为主导的,缺乏民众的参与和推动。由此不可避免地造成法院从自身利益出发拟定改革的步骤和措施,忽视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完全有必要从当事人和民众的视角重新审视我国的司法改革,在宪法中明文规定人民享有不可剥夺的接受司法救济的权利,并通过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和创造对一种可能的社会环境予以充分保障。


[1]本文的写作得到我的导师齐树洁教授的悉心指导和帮助,谨表示衷心的感谢。

[2]作者系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3]左卫民、朱桐辉:《公民诉讼权:宪法与司法保障研究》,载《法学》2001第4期。

[4]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5][意]M·卡佩莱蒂著,刘俊祥等译:《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6页。

[6]马中主编:《环境与资源经济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

[7]范愉主编:《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6页。

[8]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2页。

[9]详细论述见齐树洁:《诉权的现代转型与民事上诉权之保障》,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10][意]莫诺·卡佩莱蒂著,徐昕译:《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4页。

[11]肖建华著:《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2页。(https://www.daowen.com)

[12][日]高桥宏志著,林剑锋译:《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6页。

[1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9页。

[14][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8页。

[15]肖建华著:《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

[16]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6页。

[17]常怡、黄娟:《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利益衡量:一种诉的利益观》,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18]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法必读资料》,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7页。

[19]齐树洁著:《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1~143页。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6期。

[21]左卫民等著:《诉讼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9~140页。

[22]王学棉:《我国现行诉讼费用制度修改之考证》,载张卫平主编:《司法改革评论》第4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0~31页。

[23]赵刚、刘学在:《我国法院行政化倾向之初步批判——以民事诉讼为切入点》,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86~293页。

[24]参见王亚新:《实践中的民事审判——四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作》,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5、6期。文中提到作为其调研对象之一的C中院更是苦于受理的民事经济案件数量一直很有限。由于收案直接影响到法院的财政经济条件,为了对抗基层法院把大标的案件以分解标的额等方式尽量留在手里的做法,C中院有时不得不对达不到级别管辖标的规定标准的案件也“抢着办”。这种状况直到2002年中央采取了对贫困地区法院拨付办案专项经费的资助措施才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25]张榕:《民事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的理念及路径》,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1期。

[26]钟凤玲:《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收费制度》,载《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3、4期。

[27]张榕、曹发贵:《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收费制度的理性思考》,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6期。

[28]张榕:《民事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的理念及路径》,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1期。

[29]江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71~186页。

[30]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44~7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