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告知与主持者

(五)程序告知与主持者

就法院在调解前履行程序告之义务的情况,根据当事人被调查者反馈的信息,表明法院每次都告之的当事人的比例占45.5%,表明法院大多数情况下告之的当事人的比例占28.6%。表明法院“从来不告知”或者“大多数情况下不告之”的当事人的比例都很低,分别为占7.8%和13%。

就调解主持者事项,根据当事人被调查者反馈的信息,没有经历过书记员主持的调解的当事人的比例为49.4%,经历过书记员主持的调解,但认为这种情形“不多”或者“极少”的分别占五分之一强和四分之一强。根据律师被调查者反馈的信息,在律师参加的诉讼调解中书记员支持调解的比例下降约4个百分点。经历过书记员主持的调解,但认为这种情形“不多”或者“极少”的比例也有相应上升。(https://www.daowen.com)

这是涉及程序合法性与规范性的两个调查事项。上述调查结果显示《调解规定》实施后调解中仍存在非规范化倾向,此外,书记员主持调解是违法调解,为何屡禁不止呢?在一定程度上,这与法院内部审判力量紧张及对调解难度的估量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