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律适用目的的能动司法——对法律漏洞的补充:类比推理与辩证(选择)推理

(一)基于法律适用目的的能动司法——对法律漏洞的补充:类比推理与辩证(选择)推理

当前遇到的基于法律适用目的的能动司法,大多是在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形下,运用一定的法律方法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对于什么情形属于法律漏洞的范畴,理论界的界定大多含糊不明,[10]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至少有一种情况可以判定为法律漏洞。即,程序性法律规定的缺失。理由是如果仅仅因为缺失程序法上的规定而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就会使当事人实体法上的权利落空,不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

至于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学者认为有四种:类推适用、目的性的限制、目的性的扩张、创造性的补充。[11]一般认为,在存在开放的法律漏洞时,适合采用类推适用的方法。存在隐藏的法律漏洞时,适合采用目的性限制、扩张方法或创造性的补充。[12]所谓开放的漏洞是指就特定类型事件,法律欠缺——依其目的的本应包含之——适用规则。而所谓隐藏的法律漏洞为,就某类法律事件,法律虽有得以适用的规则,唯该规则——从评论上并未考虑此类事件的特质,因此,依其意义及目的而言——对此类事件并不适宜。[13]但笔者认为目的性的限制、目的性的扩张与创造性的补充均可以归入辩证推理的范畴,因为这些方法,都是在扩张(限制)的文义与法律文本的文理含义或法无规定即自由(不自由)的原则与补充的文义之间作比较选择。

所谓类推适用,是指将某一明确的法律规范适用于,与依法律规定应适用该规范的案件具有相同的重要法律特征的其他案件。[14]笔者认为,这种“重要特征”就可以从案件的具体情形与拟适用法律规范的法律特征与价值功能的角度进行探求。因为法律规范的含义无非就是规范性的含义与概念性的含义,[15]前者可以通过纯粹法学中的法律特征进行描述,而后者则往往表现为法律规范的价值功能。类推适用的过程大体如下:一是首先判断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否属于法律漏洞的范畴;二是对拟适用的法律规范中概念的法律特征及规范的价值功能分别进行分析;三是将具体案件中的情形,与上述特征与价值功能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可以类推适用。

实际上,上述的类推适用是以在制定法体系中存在与法律漏洞情形相似的法律制度为前提的。如果在法律漏洞情形下,并无相似的法律制度可供类比,就需要在不同的价值、利益或者其他影响裁判的因素之间进行选择,意即进行辩证推理。

所谓辩证推理也就是选择推理,即寻求一种答案,以对在两种矛盾的陈述中应当接受何者作出回答。[16]在众多辩证推理的考量方法中,利益衡量理论最为中国司法实践者所青睐。但利益衡量面临的难题是,如何判断所衡量利益的位阶?笔者认为,审判实践中至少有两种利益的优先序列是可以明确的,即,有权利或者有救济的利益优先于无权利、无救济的利益。

进行辩证推理的过程可以大体表述如下:一是对辨证推理的适用前提进行分析,看是否符合进行辩证推理的条件;二是对相互冲突的解决方案进行利弊分析;三是对各个方案的利弊进行比较,做出孰优判断。

下面,便以基于利益衡量的辩证推理为分析方法,对案例一中对被冻结保证金所担保债务范围的判明程序问题进行分析。

前提分析:

本案执行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通过执行听证会直接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债权数额;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可先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再另行起诉。本案中,实体法上有关于抵押担保范围的规定,程序法上有关于执行程序中不能对实体问题进行裁判的规定,但缺失考虑本案的特质问题的程序规定,显然属于隐藏的法律漏洞。因此,可以进行辩证推理。(https://www.daowen.com)

辩证推理——利弊分析:

如果采纳第一种意见,在执行中,对实体权利进行裁定,将存在以下弊端:

1.由于当事人对执行裁定不能上诉,违背了我国两审终审的诉讼法基本原则;

2.不符合审执分离的一般原则。

如果采纳第二种意见,由当事人另行起诉,对实体内容进行判决,必将面临一个棘手的实践难题:申请人不是被冻结的保证金所担保债务范围的利害关系人,不是适格的当事人,亦不符合代位诉讼的条件。

进行利弊衡量: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若采用第一种意见,对实体内容进行裁定,就与现行法存在较大冲突;若采用第二种意见,则会使债权人丧失进行权利救济的机会。本着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有瑕疵的救济优于没有救济,采用上述第一种意见较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