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上分析中,已经隐约可见:要充分发挥规则外司法(包括但不限于超越规则的执行)的优势,实现司法目的,就必须对这类超越规则的司法进行有效的理性规治。结合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这种规治可以分为以下两个层面:实体内容与规治形式。前者是指进行规范治理的对象、标准和要求等;后者是指规治所采用的具体形式,如立法、司法解释或者法院内部的工作指导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