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改革范例的个案评析
确认调解权的本质是审判辅助权,既可化解调解效能提高的诸种举措与程序法理的紧张关系,也对目前调审合一的诉讼调解程序与制度框架提出质疑和挑战。各地法院的调解改革实践为解构调审合一框架之后的建构路径提供了素材。本文拟以对河北省香河县法院的调解改革实践的评析勾勒后“调审合一”时代的诉讼调解之路。
图1 审判权体系结构图
香河法院的调解改革意在摸索一条可规范的调解之路。该院将诉讼调解分为采集调解信息、筛选分流案件、推行双向选择、实行调审分离、庭审适时调解、庭后补救调解、确认调解协议七个阶段。“七段式调解法”运行以来,提高了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实现了调解案件申诉、上访为零的目标。[16]香河法院的“七段式调解法”的核心是调审分离。该院在立案庭筛选分流案件、推行双向选择的基础上推行调审分离。该院的调审分离就是把庭前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相分离,确定不同的调解主持人及法官分别进行调解。立案庭设立调解组,人民法庭设立庭前调解员。调解不成的移交其他法官直接进入庭审程序。专门负责庭前调解案件即对庭前直接调解的案件由庭前调解组或调解员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移交其他审判人员进入庭审程序。[17]根据该院提供的调查报告,该院规定了简单案件立案后必须在20天内结束调解程序,复杂一点案件必须在立案后30天内结束调解程序。调解分离取消了审判人员兼调解者和审判者双重身份的现象,将调解与判决两个程序、两个权力的行使相分离,有效避免了以拖压调,以压代调,以判压调的不良现象,避免审判人员先入为主和判前表态之嫌,有效扼制了人情案、关系案,确保了司法公正,促进了法院廉政建设。同时调审分离也为审判人员搭建了比、学、赶、帮、超的工作平台。对庭前调解不成的在移送新的审判人员直接进入审判程序后,新旧审判人员视角不同、切入点不同,当事人通过换位审调,认识可能会出现转变,等于增加了调解机会,拓宽了调解思路,促进了案件在庭上和庭下调解。[18]
香河法院的调审分离不是绝对的调审分离,“七段式调解法”还有庭审适时调解和庭后补救调解两个阶段。可以说这是一种适度调审分离的建构路径。(https://www.daowen.com)
笔者认为,香河法院在诉讼调解方面所进行的改革和努力是值得肯定的。
第一,将法官职业化建设与提高诉讼调解效能相结合,克服了传统调解的非专业性倾向;对于强调调解是否就是回到非专业司法时期的质疑,是极好的回应。
第二,在程序法治意识的指导下,进行的“七段式调解法”程序严谨、设计精巧,是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克服了传统调解非程序化的倾向。
第三,尤其值得称道的是,“七段式调解法”在案件分类处理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取消审判人员的调解者和审判者的双重身份,将调解与判决两个程序、两个权力的行使相分离的主张并进行贯彻。
总体而言,香河法院对“七段式调解法”的实践对其他法院的诉讼调解实践有启示意义,也为诉讼调解立法创造了很好的实验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