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案庭的性质和职能

(三)关于立案庭的性质和职能

根据法律规定,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立案庭进行立案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在讨论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这一问题时也不能脱离法院系统内部审判机构的设置和现状,必须客观面对。这对于设计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特色的包括受案范围在内的民事起诉受理制度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自建国后成立人民法院之初至20世纪末实行人民法院改革之前,法院实行的一直是“立审不分”的传统做法,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从开始到结束案件都由一个法官办理,法官的权力十分集中。改革开放后,随着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公众对法院的要求越来越高,反映法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的声音越来越受到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开始酝酿法院内部职能划分和监督机制的改革举措,随后,包括“立审分立”在内的“三个分立”改革应运而生。“三个分立”的改革纠正了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端,增强了法院各个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98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全部执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决定。

199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暂行规定》,界定了立案工作职责范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立案工作座谈会,进一步完善了“立审分立”制度,明确立案庭的职责共有11项。其中第1项内容是:审查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驳回;审查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诉讼案件进行立案登记。2005年全国法院立案工作会议上再次明确了立案机构的职能,第一项还是各类案件的审查立案,同时强调,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应重在强化初审案件受理审查与全面实行流程管理职能,提高一审办案质量和效率,为立案审判工作奠定良好基础。由此可见,在我国法院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上,立案审查始终是立案庭的主要职能之一。(https://www.daowen.com)

我国立案机构的设置意味着法院在受理任何民事纠纷之前,必须通过专门的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诉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才能进入审判程序。应该说,立案庭的设置和工作职能是根据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发展状况而确定的,在公民整体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不高的前提下,可以较为有效地指导和防止滥诉行为,节约司法资源。但关键问题是,立案阶段的审查只是程序审查,不涉及实体问题,对一些复杂情况,立案人员在短短的七天内很难做出科学的判断,只能依靠向上请示。立案人员不一定是法官,给予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答复很可能影响甚至剥夺的诉权。这些都是非常直接和现实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