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

关于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

齐树洁[1]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的民事司法改革运动蓬勃兴起,波澜壮阔。由于“正义”(justice)这一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和极大的包容性,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含义,许多国家以“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作为其司法改革的主题、口号和旗帜。[2]所谓“接近正义”,就是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时代的变迁,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司法制度及其运作方式,使人民能够更便利地利用司法制度,使司法制度能够更公正、更有效地解决纠纷,保护人民的权利。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不仅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而且明确提出必须“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是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执政党首次在正式工作报告中提出司法改革的口号,其意义极其重大,我国的司法改革由此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进一步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https://www.daowen.com)

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我国法院系统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至今方兴未艾。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全面展开和逐步深入,实际上已涉及民事审判制度、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以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改革纲要》)[3]的颁布为标志,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改革纲要》的实施涉及司法理念的调整、司法功能与作用的重新定位、司法管理模式与运行方式的变革以及司法制度的现代化等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说相当于司法体制的重构。推行如此全面的司法改革,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当前中国司法领域存在问题的深度和广度。在实施《改革纲要》的基础上,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4]

经过近年来的努力,司法审判和司法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同样不可忽视。[5]一个令人深思的例证是,2003年,我国法院系统普遍开展了“司法为民”的活动;[6]而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人民群众涉诉来信、来访的数量大幅度上升,比前一年增加23.6%。[7]由此看来,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有必要对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刻反思。本文拟对此进行初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