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规则执行实践中的司法目的及梳理

(二)超越规则执行实践中的司法目的及梳理

在对司法实践中的能动司法进行考察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大多超越规则的执行具有相对稳定的目的,情形相似的案件,超越规则的具体做法大致相当。执行法官认为超越规则执行的目的有:维护社会稳定(或者是出于对其他社会效果的考虑),执行国家政策,提高执行效率,弥补程序缺失(解决实体法有规定而程序法没有规定的问题),弥补执行方法的缺失(即现行法下的执行方法无法实现判决执行情形下而超越规则执行)。

表2 执行法官认为超越规则执行的司法目的

图示

比照理论界关于司法目的的学说,笔者认为:维护社会稳定注重的是纠纷解决的实体质量,即注重纠纷解决的实体内容上的效果,提高执行效率的目的是基于对纠纷解决效率质量的考虑,弥补执行手段的缺失则既可能是对纠纷解决的实体质量也可能是对纠纷解决的效率质量的考虑;而解决实体法有规定而程序法没有规定的超越规则执行是基于实体法上的规定而拟制或者创造司法程序,属于对法律漏洞的补充,是法律实施的应有之意,应属于法律适用(实施)目的的范畴。这样,与理论界司法目的学说相对应,实践中超越规则执行的司法目的除了纠纷解决目的与法律实施目的外,还有政策执行的司法目的,其中纠纷解决目的包括实体质量目的和效率质量目的。根据笔者的调查,这些司法目的在统计学上的位阶大致为:纠纷解决的实体质量目的,政策执行的司法目的,纠纷解决的效率质量目的,法律适用目的。(https://www.daowen.com)

表3 统计学意义上超越规则执行中的司法目的位阶

图示

显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超越规则的司法目的都是多元的。要想对这种超越规则的司法做更为细致的研究,就必须对其在司法中具体表达形式和过程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