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双主动”审判工作模式,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
民三庭是在2006年年初开始试行“双主动”审判工作模式这项工作制度的。庭里要求每位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按照“双主动”审判工作模式的操作规程向当事人发放疑难问题解答、提示书及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导书。起初,部分法官对此项制度并不是十分理解,认为它一方面会加大审判人员的工作量,影响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让当事人对调解程序太过了解,可能不利于法官进行调解工作。因此,个别法官在执行“双主动”审判工作模式上只是走走形式,勉强应付。
法官们对“双主动”审判工作模式认识的转变是从民三庭审理一起供暖案件开始的。五建公司是我区的一个国有大型企业,作为一个老国企,退休职工就有近千人,每年民三庭受理的以五建公司作为被告的供暖案件就有50余起。对于此类案件,五建公司指派了专人来法院应诉。由于五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单位只是负责行政后勤工作,对如何参加诉讼一无所知,只是听从单位领导的指示,领导让怎么说,代理人就怎么说。庭前调解时,问题一大堆,当我费尽口舌将问题一一进行解答之后,也只能换回一句话:“这事儿我得回去请示领导。”一件标的仅有儿百元的供暖案件,代理人从领起诉到开庭,就往返了法院五六趟,但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最终我只好与五建公司的领导直接通话,领导还是问题重重,我也只能将回答过的问题再重复一遍,五建公司的领导最终表示再考虑考虑。为了避免诉讼的过分拖延,我决定正式开庭审理案件,但到了开庭那天,迟迟不见原、被告露面。过了半个多小时,被告代理人打来电话,称当事人双方已庭外达成了和解,原告下午到法院办理撤诉手续。我纳闷地问被告代理人:“这回怎么这么快就解决了?”他的回答令我吃惊:“那天您和我们领导通完电话后,领导让我带上诉讼材料去了他的办公室,我们领导从诉讼材料中翻出了一份什么提示书和一份供暖案件的问答,他看完后,就让我给原告打电话,表示接受原告提出的调解方案。”这时我才恍然大悟,被告提出的问题明明在告知书上都能找到答案,我却费尽口舌去解释,让五建公司的代理人来回传话,既耽误了时间又耗费了精力,不禁心中产生了一丝内疚。通过此次教训,我认识到“双主动”审判工作模式并不是摆设,它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成本,促成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解决,从而提高审判工作效率。此后的工作中,有关五建公司的供暖案件调解、调撤率均达到了90%以上。前些天,五建公司的代理人又来到法院,说自己年底就要退休了,留给接班人的就是我院的调解程序提示书、供暖纠纷疑难问题解答和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导书。
一项举措开始实行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我们应当看到它的本质。从表面上看,“双主动”审判工作模式会增加审判人员的工作量,但这点工作量与减少当事人讼累、缓和当事人矛盾、提高审判效率相比,孰轻孰重一目了然。同样,诉讼成本也要看怎么比,比什么。实行“双主动”审判工作模式会增加法院的办公成本,如纸张的用量和电话费的增多,而这些成本与法官判决后当事人上诉、上访的后果比起来,哪一个更浪费诉讼成本,更增加工作量就一目了然了。
通过半年多的试行,特别是在民三庭收案量激增、审判人员减少、审判压力加大的严峻形势下,实行“双主动”审判工作模式,不仅有利于化解当事人矛盾,而且大幅度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可以说,“双主动”审判工作模式是民三庭在“审判质量年”圆满完成审判任务的重要原因和制度保证。截止至2006年10月20日,民三庭审结案件已达1752件,比去年同期多结案329件,这不仅是民三庭审判人员的辛勤工作、共同努力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在实施“双主动”审判工作模式之后,民三庭调解结案、调解撤诉的案件有了明显提高,已经达到结案总数的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