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及批复、通知等审判指导性文件的考察
笔者在本节将对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到2006年出台的42件涉及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解释、批复和通知进行考察。
1.对实质内容的考察
有学者对建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所做的解释、批复及通知等审判指导性文件进行梳理,根据其法律性质分为婚姻家庭类、房产类、证券类等16大类,并概括出以下几个特点:[2]
(1)排除涉及历史遗留、政策调整类纠纷的受理。此类纠纷是在我国特殊历史时期产生的,政策性强、复杂度高,不宜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例如:对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文革中“上交”金银首饰退还问题等。
(2)与政府和行政行为有关的民事纠纷一般不予受理。因政府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虽然涉及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但认为不属于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例如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对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不予受理;对于行政机关正在处理中的纠纷通常不予受理,例如对于涉及国家正在清理整顿中的金融企业的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3)影响重大或者难于处理的纠纷持审慎态度。例如,证券纠纷直接涉及证券市场稳定,而证券市场的稳定又关系到广大股民的权利和国家的金融秩序,因此,对于证券纠纷显示暂不受理,之后也只是受理部分证券纠纷,且设置了先决条件;又如对大量的国家正在清理整顿的金融企业,相关纠纷也直接关系到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暂不受理。在某一特定历史时期,最高人民法院也会从国家的整体政策方针出发对某些案件暂缓受理。例如在“非典”期间,考虑到“非典”疫情突如其来,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战斗在全国抗击“非典”的第一线,为配合国家全力抗击“非典”,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对于相关的医疗纠纷暂不收案。此外,由于破产案件往往涉及国有企业安置和职工就业安置问题,处理难度大,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破产案件发布了大量司法解释,均要求各级法院慎重受理。
(4)单位、团体内部纠纷基本不予介入。例如因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腾迁、对换住房等而引发的纠纷、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联营各方因联营体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等管理方面的问题发生纠纷等,人民法院均不受理。(https://www.daowen.com)
(5)某些纠纷强调行政机关的前置处理。例如,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又如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租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法无明文规定的纠纷不予受理。例如股东强制解散、清算公司纠纷、因电报稽延、错误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曾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要求不予受理。
(7)只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纠纷不予受理。例如对于医疗鉴定结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不予受理。
2.对形式和程序的考察
笔者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所做的司法解释、通知和批复等指导性文件的实质内容的类型化分析,发现其在形式和程序上也表现出了一些特点。一是主体多样。有的是直接以最高人民法院名义做出。有的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名义做出,还有的是以民事或经济审判庭室的名义做出。二是方式多样。除以司法解释、批复和通知方式外,有的直接以电话答复,有的以文字答复。三是说理性欠缺。绝大多数批复和通知不予说理,或直接以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为由不予受理。四是对象多样。有的针对具有代表性的具体案件,有的针对某类案件。五是结论多样。有的明确不予受理,有的暂不受理(主要是国家清理整顿类)。对于某类案件是否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在不同时期最高人民法院有不同认识,有的类型案件是朝着扩大受案范围的方向发展,[3]有的类型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又限制或缩小了法院民事受案范围。[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