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制度面临的挑战
1.刑事诉讼领域
近10年来,社会对刑事诉讼中陪审团的批评越来越多。在辛普森案等一系列备受关注的案件中,陪审团连续作出无罪裁决,导致了公众对陪审团的极度不信任。[42]由于陪审团享有对于法律的否弃权,而且它作出裁决不需要阐述理由,陪审团被一些人认为是司法专断的代名词。人们认为,由于对法律的无知,陪审团容易感情用事,仅仅因为同情心就让罪大恶极的罪犯逍遥法外。在辛普森案件中,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发现了检方举证过程中的重大瑕疵——检方为了给辛普森定罪而在他家中伪造了一只带血的手套,该手套与犯罪现场发现的手套是成双的,陪审团据此认为检方的其他证据都有可能是伪造的,因此作出了无罪裁决。[43]
同时,由于刑事诉讼的结果牵涉到被告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因此,被告人往往不惜重金,采用各种手段,利用自己的程序权利(例如绝对异议权),研究每个陪审团候选人的生活经历、文化背景,挑选对自己有利的陪审员,达到逃避法律惩罚的目的。正是陪审制度给了被告人这些机会,陪审制使刑事诉讼制度成为了“有钱人的正义”。[44]陪审制度在刑事诉讼领域遭遇了空前的信任危机。
另外,根据美国法院系统行政办公室(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Courts)1995年度报告的记载,由于辩诉交易的存在,仅有14%的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尽管其中有78%的审判程序适用了陪审团,相对于刑事案件的总数而言,陪审团的利用率仍然很低。
2.民事诉讼领域
相比而言,陪审团在民事诉讼领域遭遇了更为严峻的挑战。(https://www.daowen.com)
首先,民事陪审团的利用率极低。这与民事案件和解结案率的提高有很大关系,根据美国法院系统行政办公室1995年发布的数据:当年进入审判程序的民事案件仅占所有民事案件总数的3.2%,适用陪审团的案件仅占所有民事案件总数的1.8%。
其次,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对陪审制度产生了冲击。ADR发展势头迅猛,它在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上都表现出了诉讼制度无可比拟的优势,而法院却面临着“诉讼爆炸”的压力,因此,法院也非常鼓励当事人采用诉讼之外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由于很多当事人不采用诉讼方式,陪审团的作用也就无从发挥。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20世纪80年代,对民事陪审团的批评达到了高潮,其标志是“侵权法改革(Tort Reform)”的兴起。1980年前后,美国经济进入低潮,保险业与制造业均进入低靡时期。为了找到复苏的理由,保险业与制造业的从业者把矛头指向了司法制度。他们认为,当时的侵权责任规定过于严格,制造商往往被要求给付高额损害赔偿金,这直接导致了产品责任险保费的提高,而这又导致了制造商不得不提高商品价格,最终造成了物价上涨。对于“高额损害赔偿金”,民事陪审团难逃其咎,保险公司与制造商频频向联邦最高法院施压,要求对陪审团的权利进行限制,并声称陪审团是“失控的怪兽”[45]。值得庆幸的是,联邦最高法院顶住了压力,民事陪审团才得以从这次危机中幸免于难。
当今美国社会,民事陪审团现状的批评者们分成了两个阵营:一部分人主张彻底废除民事陪审团,因为它已经发挥不了任何积极的作用,显然,这种想法过于极端;另一部分人主张对民事陪审团的运作模式进行改革,使它能够在司法制度中发挥更大的作用。[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