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认识,狠抓落实,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民事诉讼调解工作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民事诉讼调解 工作

南通中院党组十分重视诉讼调解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所具有的彻底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的功能,充分认识到诉讼调解具有彰显司法人性关怀、有效降低诉讼对抗性、符合诉讼效益以及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的独特优势和积极意义,正确定位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价值取向,以制度的形式要求法官不断探索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基本规律,完善调解运行机制,创新调解工作方法,有针对性地制定并狠抓落实关于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各项措施。

一是强化调解意识。全市两级法院从提高司法能力、缓解诉讼及涉诉信访压力、积极应对复杂的司法外部环境的角度,充分认识诉讼调解工作的现实意义,充分认识到诉讼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缓冲器”和实现“两个效果”的最佳统一,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是狠抓措施落实。2006年以来,中院党组审视已经运行多年的审判运行机制,敏锐地分析存在问题,锐意创新,从便民、利民、亲民、爱民的角度出发,对原有的不够系统的做法进行总结完善,要求基层法院尽最大可能地适用简易程序,在全市法院推行了繁简分流机制,不断拓展诉讼调解适用的领域,做到融调解于审判、以审判带调解。目前全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占收案总数的80%以上。

三是强化考核评比。为了充分调动诉讼调解的积极性,强化调解意识,中院要求将调解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和法官业绩考评体系,包括调解的范围、期限、调解书的制作等,都确立了相应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并建立了调解业绩台账,通过调解率的横向比较,使审判人员形成你追我赶的氛围;对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单位,给予必要的奖励。例如海安法院推出“星级”法官评审制度,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调解率达45%以上、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调解率达35%以上的法官才有资格申报星级法官,对二至五星级法官,年终分别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四是注重增强法官的社会责任感。法官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真正主体。民事法官时常面临这样的困境:严格执行落后或存在漏洞的法律,无法面对原告的眼泪,而如果无视法律任性而为,作为一个法官又无处皈依。这时就迫切需要我们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充分认识调解的作用,运用政策与法律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调解,充分发挥调解对社会的调控和整合作用,实现对社会的责任。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更新理念、与时俱进,注重增强法官自身的社会责任感,维护社会稳定,有效化解矛盾,弘扬社会公序良俗,为醇化社会风气贡献力量,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