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改革法之前奏
要理解当下德国法学教育改革法及其论战的前因后果,首先要从新法颁行的前奏谈起:2001年9月27日[18]“州立法草案”提交议会后,绿党和BüNDNIS 90又联名提出另一草案(即所谓“联合草案”)[19],二者都涉及修订《德国法官法》(DRiG)和《联邦律师法》(BRAO)等多方面的修订建议。2002年1月24日,联邦议会在第一读程序中分别审议了这两个草案。原本期望“联合草案”对联邦参议院的法律委员会产生实质性的资讯效果,结果委员会却分散注意力到文化问题、联邦内部事务及各州提交的其他申请上,致使该草案最后并未获多数而得以通过。如此一来,《法学改革教育法》的前身,只能说是“修正”以后的“联合草案”,因为其关键部分其实是吸收了“州立法草案”的建议。
1.关于《法学教育改革法》之“州立法草案”(Länderentwurf)
所谓“州立法草案”,即2001年9月27日[20]提交议会的法律草案,是在2000年秋布鲁塞尔各州司法部会议决议的基础上产生的,故其中诸项改革建议展现的多半是各联邦州之间达成一致的改革意向。2000年秋布鲁塞尔会议上,各州司法部委员达成合意,改变了早先对“单阶型”法学教育改革[21](einphasige Juristenausbildung)百般推崇的态度。就改行“单阶型”法学教育改革[22]而起的争议,貌似告一段落。其原委如何,下文且作一简略铺陈。
早在1996年,德国律师界就曾对“大而全”的“通才型”法学教育表示不满——它呼吁,法律教育应当取道“术业有专攻”(berufsspartenbezogene Praxisausbildung)的、重在实践训练的改革方向。有关这一提议的缘起,律师协会解释道:大部分德国法科毕业生在通过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之后,都会选择从业律师,而另一方面,德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近年来已经越来越不容乐观。于是,1996年上半年,联邦司法部委员会(JuMiKo)委托其下设的“法律教育调改委员会”(Ausschuβ zur Koordinierung der Juristenausbildung)寻求对目前双阶型国家司法考试模式的改进办法。1998年4月,该调改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法律教育新构架可能性的论证报告。同年6月,联邦司法部会议以多数通过了法律实务导向的教育模式,企图以此取代从前“各打五十大板”的通才型模式。若照此动议推行改革,则法科毕业生将只需通过一次而不再是两次国家司法考试——尽管考试仍然涵盖理论素养和实务技能两部分的考察内容。这样一种“新的单阶型”的法律教育该究竟如何展开,1998年9月,北威州司法部长Fritz Behrens在德国法律人年会(Deutscher Juristentag)[23]上首先提出了他的设想。三个月后,各州的司法部委员便对这一设想达成一致:在单阶型法律教育过程本身“融入”一年到一年半的实务训练;关键的改动至此尚被保留:即法科学生仅通过一次司法考试即可结业,而在独立开始法律执业之前,还须进行一年的所谓“新手上路”法务实习(Berufseinarbeitungsphase)[24]。
然而,及至司法部会议派出工作小组专程与法学教育改革的其他负责人展开会谈,情形就急转直下:尽管各州司法部委员仍声称赞同“实务训练导向”的改革动议,但先前对“单阶型”绝对推崇的态度已经大打折扣,投票结果十许六否即是明证。随着反对声音——尤其是来自学界的批判——越来越响亮,“单阶型”也越来越站不住脚。相应的,自2000年秋以来,各州司法委员反而更倾向于在目前的“双阶型”框架内“改善”法律教育的现状。此外,“法律教育调改委员会”1998年四月尚属“联邦”司法部会议之下,而2001年初却开始改弦更张:转而关注“各州”司法部委员应许的改革目标,研究在“双阶型”模式前提下所需采用的必要改革步骤。这些目标包括:在大学的法科学习阶段即开始强化律师实务训练“Anwaltsorientierung”,强调选修课地位和提早开始专业重点导向的训练,强调法务实习须更加灵活多样等等。及至2001年5月,调改委员会将其工作成果附之于一纸调查报告,一部立法草案及一份“法科学习时间样表”,公之于世[25]。其中,立法草案随后在2001年7月的州司法部委员会议上获一致通过。2001年9月27日,各州终于将此一立法草案提交到议会[26]。
2.关于《法学教育改革法》之“联合草案”(Koalitionsentwurf)
前文提到的由德国社民党、BüNDNIS 90和绿党而出的“联合草案”,乃是“州立法草案”的“对台戏”,于2001年10月17日提交到议会,被视为德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另一可能路径。该草案指出,一方面德国目前的法律教育过于偏向“法官型”而忽视了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等“律师型”素质,因此律师型教育更应当在两年的法定法务实习中被作为重点[27]突出,这两年实习须有12个月的时间在律师行进行;想进身法官席位的,尤其须在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前从事至少两年“非法官”的法律工作,以此获得“活的”社会经验和生活体认;草案还建议提升各大法学院系对于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的影响力和决断力;另一方面,“联合草案”也推崇“通才型”(Einheitsjuristen)的法科教育思路。此外,“联合草案”还指摘州法案的种种不是:认为其提议不仅乏善可陈,尤其还束缚了联邦议会决议在各州的影响力。最后,联合草案对进身法官之前“非法官的法律工作”阶段表达了如下忧虑,即:律师行和行政署恐怕没有时间和精力投入到那些日后反正要当法官的法科毕业生身上。[28]
3.“联合草案”与“州立法草案”:相同与不同
(1)共识
首先,“双阶型”法学教育模式的保留已不在话下:尽管对“双阶型”[29]骂声不断[30],今后恐怕还是要照旧——法科学生完成法律基础理论的学习之后,照老规矩参加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结业试”,紧接着是法定的法务实习,为期一到两年,之后才是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入行试”。如此一来,“双阶型”模式与“通才型”模式所期许的构架倒也并不矛盾。
显然,两纸草案就基本的几点已经达成共识:尤其在“往后法律教育应更偏向律师执业训练的思路”这一点上,并无分歧。为何如此?不是别的,近年来德国80%左右的法科毕业生都选择踏入律师这一职业领域,如何安排法科理论学习和法务实习阶段之规程,不得不更多的斟酌以下要求:法律教育的内容要适应目前德国越来越迫切的新的职业素质标准,即“法律咨询”、“法律服务”、“不是煽动争诉而最好协商解决”[31]的纠纷处理技巧等等。
其次,两份草案都提出要赋予各个法学院系更多的责任担当:为适应“法律专业重点教育”提前展开的趋势,各法学院系要逐渐形成自己特色学科和研究重点,这一要求已经反映在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之选修课考试和专业重点考试分别由各不同大学的法学院系负责这一点上,于此相应的,“国家司法考试署”负责的部分将仅限于必修课考试的部分,即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包括欧盟部分的诉讼法)、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和法制史等等。
复次,两份草案都强调法律教育中要融入一些特定的技巧训练:譬如调解手法、辩论技巧、口才训练。鉴于国际法和欧盟法日益受重视,法律外语的训练也要更加重视。
最后,双方就“法务实习日程安排上应当灵活化,尤其是法定法务实习阶段的时间分配应交由实习生自己决定”也达成一致,以期法科学子为将来特定的执业方向较早打下伏笔。[32]
(2)分歧
双方尚未达成妥协的几点如下:“联合草案”认为法律外语教学应作为必修课设定,而“州立法草案”则认为法律外语的素质尚未重要到这一程度,设为选修课即可;“州立法草案”认为大学理论学习阶段的必修课成绩应占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总成绩的25%,而“联合草案”则认为50%的比例也不为过。
双方最大的分歧还并不在于理论学习部分,而是在于法务实习阶段的规程:“州立法草案”认为,在一年的“必修实务训练”之后,应令实习生自由选择第二年实务训练的站点,或许是法院、律师行,也或许是行政署。如此,实习生可依循各自感兴趣的职业方向有针对性地累积实务经验。相应的,实习生对行政、司法和律师业界的相关机构享有要求享受实务训练的权利。尤其是谋求律师执照的实习生,更要参考其第二年的站点选择和工作业绩。“联合草案”则认为:所有法科毕业生,无论兴趣取向如何,都须在律师行完成为期12个月的实务培训。
对于法科毕业生获法官席位之程序,“州立法草案”未置一词;“联合草案”则提出:对于法官执业甚为重要的“社会经验”和“生活体认”,法科学生尤其应在实习的两年间多方积累和感悟,而后方才论及进身法官[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