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对法官权利的限制——陪审团否弃权(Jury Nullification)
在刑事诉讼中,陪审团的职责是:依照法官的指示,裁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然而,陪审团可以依据其成员的良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忽略(set aside)法官的指引以及相关的法律,作出被告人无罪的裁定。[28]对刑事诉讼被告人而言,陪审团行使否弃权是判定其无罪的最后一线希望。
陪审团的否弃权是一项颇受争议的权利。支持者认为:陪审团否弃权使陪审团有机会将法律与“情理”有机结合,将正义在具体的案件中“个性化(individualize)”。[29]反对者则认为:陪审团否弃权违背了民主的理念——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体现了更广泛的民主意志,而随机产生的陪审团通过这一否弃权可以在个案中推翻法律;而且陪审团对法律的无知也容易使他们作出荒唐的判决。
美国法院一直以来都维护着刑事诉讼中陪审团的否弃权,这本身就说明了法院对于上述争议的态度。事实上,连陪审团否弃权的反对者们都相信:该项权利对于维护美国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是必须的。首先,刑事诉讼中,公共利益受到了侵犯,作为社会成员代表的陪审团应当有权对案件作出判断;其次,陪审团的“同情心(mercy)”能有效地中和法律的僵化性与个案事实的特殊性,大部分陪审团成员都能够认真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会将它滥用。只有通过陪审团否弃权的行使,人民的对于社会问题的立场才能在司法过程中有所体现。正如托马斯·杰弗逊所说:“如果必须决定是在立法程序还是司法程序中忽略民意,我宁愿在立法程序中忽略它。因为法律的执行比法律的制定重要得多。”(https://www.daowen.com)
法官应当在对陪审团的指引中告知陪审团后者的否弃权。但是,由于陪审团的否弃权严重影响了法官在诉讼中的决定权,很多法官在对陪审团进行指引时故意向陪审团隐瞒了这项权利。上世纪60年代,很多人因为反对政府参加越南战争而被指控,由于不知晓否弃权的存在,陪审团往往不知道自己有权裁定被告人无罪;这种无知最终压制了人民的言论自由。上世纪末,法官的这种不诚信行为终于引发了人民的不满,民间成立了很多社会团体,专门向社会宣传陪审团的否弃权,因为每个社会成员都是“潜在的陪审员(Potential juror)”。其中比较著名的是Larry Dodge于1989年成立的“完全信息陪审团协会(Fully Informed Jury Association)”,它致力于“将各项权利全部告知陪审员”[30]。尽管如此,法官向陪审团隐瞒此项权利的现象仍然时有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