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源[1]
协商性司法在民事、刑事、行政司法三大领域的兴起,是晚近世界各国推行的司法改革中最令人瞩目的现象之一。为了探究协商性司法作为一种带有普遍性的司法现象背后的理论和制度根源,寻找其与当代中国司法实践的契合点,本文在剖析协商性司法基本特征的基础上,分析其证立的制度逻辑,并就其本土实践过程中涉及的问题作初步的探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