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制度的检讨和反思

二、对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制度的检讨和 反思

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规定。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当事人起诉必须具备的四个要件之一。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对7种情况的起诉处理作出了规定,其中包括由行政诉讼解决的案件、属仲裁裁决的纠纷和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事项。是否属于法院主管范围是法官对当事人起诉审查的首要内容,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如果不符合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其他内容也就不必继续审查了,可以直接裁定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