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之外能动司法的现实考察

一、规则之外能动司法的现实考察

熟悉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工作的人都知道,特定情形下超越规则的能动司法是应对当前司法难题,解决社会纠纷的一剂良药。[5]但不可否认的是,过度强调规则外的司法,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滋生违法违规现象。

根据笔者对北京市崇文区法院近五年来的253件超越规则执行案件的调查,如果以超越的“规则”为划分标准,超越规则的执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表1 超越规则执行的整体情况

图示

1.对程序法的超越,占7.5%。主要表现为:超越现行法中审执分离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对一些实体问题进行判明,或者为了提高执行效率,取得更好的执行效果而简化、省略某些程序。典型案例有:

案例一:在执行被执行人存放于第三人(担保权人)处的保证金时,申请人与担保权人对优先受偿的数额存在分歧,担保权人与被执行人对此无疑义,且拒绝另案起诉,而申请人又不是适格当事人,执行法院通过执行听证程序确定了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数额。

案例二:拆迁腾房案件中,执行依据中要求被执行人腾空自己居住的房屋。执行中,被执行人从自己居住的房屋搬至拆迁区内已经腾空的其他房屋中居住,在未经诉讼的情况下,法院继续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拆迁区。

2.对实体法的超越,占12%。主要表现为:对法律位阶的超越,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般法与特别法或者法律与政策冲突的时候,出于各种衡平考量,优先适用下位法、一般法或者政策规定。典型案例有:(https://www.daowen.com)

案例三:依照某市政策性房屋管理规定,对于解放初期被政府没收,后又发还给产权人由他人承租的私房,如果法院判决中的房租标准低于地方性规章中的标准,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将房租提高到地方性规章中的标准。执行中,法院以该地方性政策为依据,变更了判决中的房租标准。

3.对司法权的超越,占80.5%。主要表现为执行法官超越司法权的界限,参与社会治理或者协助当事人进行自治。典型案例有:

案例四:某刑事案件,判决追缴被告人诈骗所得,发放给被害人。由于被害人人数众多,多次闹访,尽管刑事判决不属于法院执行案件的立案范围,但法院仍决定由执行庭执行该刑事判决,追缴被告人的诈骗所得。

案件五:判决代收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开发商,将代收的基金与孳息一并交付给公共维修基金监管部门,而执行中,监管部门以其行政规章中规定只收取本金为由,拒绝收取孳息。执行中,法院积极与相关行政部门沟通,最终使监管部门修改了行政规章,收取了公共维修基金的孳息。

案例六:判决由开发商为小区居民开通局域网,而开通局域网所需线路的所有权为某通讯公司,该公司拒绝将线路租借给开发商。执行法官建议开发商自行接通通讯公司的线路,开通局域网,待通讯公司起诉开发商时,再对通讯公司进行经济补偿。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发现,超越规则的执行涉及面广,规则性差,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何对这种规则外的司法进行梳理和规治,使其在解决实践难题的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客观可操作性。这成为研究能动司法与超越规则执行的核心问题。下面,本文便尝试着对这一问题进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