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加强调解艺术,切实提高调解成功率

(三)努力加强调解 艺术,切实提高调解成功率

要想做好调解工作,光靠枯燥地讲解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善于综合运用心理学社会学、谈判学、演讲学等多门类的知识。只有充分发挥调解的各种技巧,才能达到成功调处的目的。因此改进调解方法,加强调解艺术,是提高调解成功率的有效途径。

1.强化法官公信力

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法官只有充分取得当事人的信赖,才能让当事人放心地将自身权利托付给法官进行调处。因此强化法官的公信力,取得当事人的充分信任是调解得以成功的前提。这就要求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坚持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人格等一律平等,不能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感情色彩。不可否认我国传统上是一个人情社会,近些年来出现的各色腐败现象也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的信任度。所以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对法官的言行特别敏感,法官的一句话,一个手势,一种表情乃至一个眼神都有可能招致当事人误解法官在偏袒对方,并直接有可能导致下一步调解工作的困难。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件,被告人家属从外地赶到北京参加调解,经过几天的调解工作,原告方还是拒不让步。法官也很着急就对原告方说:“被告人家属在北京多住一天就多花一天钱。”其实他的本意是被告人家属经济上也不宽裕,为了尽力赔偿已经将家中所有积蓄都带过来了,他们在北京住旅馆开销也比较大,多住一天就多一部分开销,实际就意味着减少一分赔偿能力。可就是这么一句话引起了原告方的误解,认为法官在替对方讲话,于是不但不接受调解还到纪检部门去反映。因此法官在主持调解时一定要特别注意自己对当事人的态度,注意自己的语言表达方式和表达技巧,避免当事人的误会。这也要求法官在工作中要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在调解时对自己的言行举止和各种细节做到慎之又慎,细之再细,以保证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图示

图1

2.充分行使释明权

虽然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比过去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有相当多的当事人受自身教育程度、文化素质、法律素养的限制对有关的诉讼程序、法律规定知之甚少,从而给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碍。这就需要法官事先向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释明权,讲解和宣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帮助其正确理解有关法律规定,让当事人明白哪些权利是法律支持的,哪些权利是法律不支持的,通过法律风险提示让当事人清楚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才能得到法院认可等等。通过这样做使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能够明白法官的苦心,理解法官的行为,从而化激化的情绪为平静理智面对问题,进而配合、接受法官的调解工作。否则的话,法官费了很大的功夫,可能还会遭到当事人的误解,激起当事人的逆反心理,造成调解陷入僵局,甚至形成激化矛盾的后果。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件:一餐馆伙计在干活时与客人发生纠纷将客人打伤,但他没有赔偿能力,餐厅老板一开始又认为不是自己把别人打伤的,不愿意替伙计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我们就耐心地向他讲解法律规定,经过多次工作后,他认识到: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要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是这位本来准备一走了之的老板最终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https://www.daowen.com)

3.因人制宜寻找突破口

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调解双方当事人有着各自不同的心理特点:被告人及其家属关心的是通过积极赔偿是否能够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被害人关心的则是能否既依法惩罚被告人,又可以让被告人及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给自己一个“说法”。因而要让调解工作事半功倍,就必须针对他们各自不同的心态,做到有的放矢。具体为:首先做好被告人的“心理战”,从情、理、法等多方面对其进行教育,让其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为调解做好铺垫和准备;其次做好被告人家属的“攻心战”,督促其筹措资金,想方设法积极赔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为调解打下坚实基础;再次是做好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稳心战”,向他们宣传法律相关规定,打消他们不合理要求的念头,主动配合法官的调解工作。总之要让调解工作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人的心理特征,因人制宜,对症下药,帮助双方当事人寻找利益的共同点,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斡旋,尽力消解一方对另一方的怨气,促使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使双方的立场逐步靠拢,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获得双赢的结局。我院曾经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因家庭琐事小叔子将其嫂子打伤,嫂子一开始怎么也不接受调解。后来我们经过仔细做工作,才明白嫂子主要是担心自己把小叔子告了之后,一家人以后肯定都不容她了,丈夫也要和她离婚,考虑到自己以后的生活出路必须让对方多赔。我们了解到被害人这种心理后,马上与被害人的丈夫及其家人取得联系,让他们协助做好被害人的思想工作,打消被害人的思想顾虑,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同时保证以后他们全家一定会精心照料她。最后,经过我们周密细致的工作,她表示都是一家人,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同意达成调解协议。这个案件让我们感到:在做调解工作时,一定不能拘泥于案卷材料,而应深入到案件的背后,掌握案件深层次的矛盾,因人制宜,找准突破口,才能有效促使案件调解成功。

4.适当扩大调解参与人的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这就为法院引入院外人员参与调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审判实践看,当调解出现僵局很难继续推动时,如果能够邀请当事人的一些亲朋好友,或者所在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的干部,一些在当地有影响力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等参加调解,利用他们贴近群众、熟悉情况,威信较高的优势,来软化当事人间的对抗,往往能收到奇效。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件:一个单位司机在吃饭时与他人发生口角后互殴,用水果刀将他人捅成重伤,这位司机坚持认为是对方先动手的,自己没有责任。经多次调解无效后,我们通过这位司机所在单位的领导出面来对其进行教育,最终做通了司机的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责任,后该单位也积极想帮助他垫付了一部分赔偿款,最终与被害人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善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借力进行调解,形成“以法院为中心,以社会作依托”的调解网络也非常重要和必要。

在我国还没有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和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一种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有效办法,而在附带民事诉讼中采用调解的结案方式则应当是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最佳途径。刑事法官们通过他们辛勤的工作和汗水安抚了受害人被创伤的心灵,也换来了一方百姓的安居和社会的安定。但由于调解本身就是一项非常复杂艰难的工作,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更是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仍然需要在理论探讨和制度完善上做进一步的研究和总结,希望我院在这方面的些微探索和总结能够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完善贡献绵薄之力。


[1]作者系北京市崇文区法院法官。

[2]指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下同。

[3]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但对于目前案件审理压力越来越大的各级人民法院来说,总是依靠延长审限,无疑会严重影响审判效率和结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