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答疑主体

(四)答疑主体

答疑的主体是作出判决的法院还是上级法院?是承办案件的法官还是立案庭法官?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来看,应当是作出判决法院的承办案件的法官具体答疑。

对于当事人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答疑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法官和立案法官共同负责,但具体的答疑工作由承办案件的法官负责。理由是“立案庭的接访法官在完全不了解案件事实和审理过程的情况下接待,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的申诉,初访接待的效果往往不理想,成功率比较低,并因此导致重复访、缠诉缠访”,[25]而承办案件的法官了解案件的情况。但笔者以为,此种理由不具有说服力。首先,如果仅仅是换一位了解情况的法官就可以解决的问题,那么,涉诉信访根本不会成为一个引起高层关注的社会问题。理由很简单,这么显而易见的处理办法,难道就没有一个法院早想到并加以推广吗?其次,如果让承办案件的法官答疑,那么,该法官在答疑时所凭借的“对案件的了解”是根据记忆得来的还是通过查阅本案的卷宗了解的?在每位法官两到三天办一个案件的情形下[26],法官对每一个已经审结案件情况的记忆是否值得相信呢?如果承办法官需要查阅案卷才能恢复对案件的记忆,那么这种查阅资料与其他法官查阅案件资料又有什么区别呢?

在具体的答疑实践中,还出现了由原案件的审判长进行答疑[27]、庭长与信访室人员[28]和由法院资深法官组成听证会[29]进行答疑的实践。由审判长进行答疑的原因,据报道是因为“当事人往往对原承办法官有抵触情绪,而由审理过此案但又不是承办人的审判长来负责解说,既可以打消当事人的种种疑虑,又可以对当事人的疑问‘对症下药’”。由资深法官组成听证会的,当事人一次释明听证会未能听明白的,还可以择日再行听证。组成听证会的理由并没有公布,据笔者推断,应当是含有充分重视的成分。这里暂且不论审判长进行答疑的优劣,只论及听证会的方式。尽管该报道一再强调“听证程序简便、高效”,但我们仍然怀疑面对繁重的审判任务[30]以及数量如此之多的申诉案件,这种方式具有多大普遍适用的可能性?(https://www.daowen.com)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以为,在正常的审判任务尚且难以完成的情况下,无论是由承办案件的法官还是审判长负责答疑,都会加大审判庭法官的工作负担,分割正常审判的审理时间,影响其他案件的审理:如果受审限的制约而匆匆结案,必定会引起新的不满,从而陷入不满——答疑——再不满——再答疑的恶性循环当中;如果抛开审限的规定,又会延长案件的审理周期,不能及时解决当事人的纠纷,也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故而,笔者不赞同由承办案件的法官进行答疑的做法。由于答疑与审判监督程序的联系,应当由审判监督庭的法官进行答疑,根据在答疑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