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

三、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 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

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难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3个方面:

1.严格的审理期限难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但它本身居于附带地位,且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之中,故当刑事、民事两种程序相抵触时应优先适用刑事程序,因此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常短的审理期限,一般情况下,规定一个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并且现在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的审限问题一直十分关注,法院自身对审限问题也是十分重视,因为能否遵守审限规定直接关系到是守法还是违法,关系到能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衡量一个审判员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评价指标,但众所周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工作量非常大,比如一些外地的附带民事原告人参加诉讼需要很多时间,一些案件必须对被害人的伤残程度作法医学鉴定等等,而调解又是一件非常耗时费心的工作,面对双方当事人尖锐的对立情绪,多数需要预先“冷处理”,故这就在时间上给调解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3]

2.当事人的工作难做

当事人的工作难做是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难的主要原因。

其一,是原告方工作难做。由于已经上升到刑事程序来解决问题,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往往已经非常激化,有的被害人出于对被告人的气愤和憎恨产生强烈的报复心理,欲从经济上再给被告人及其亲属以惩罚,再加上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不收取诉讼费,被害人提出的赔偿要求不受经济因素的制约,还有的原告认为被告人处在刑事追诉下必然受到一定的压力,故有的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赔偿要求就漫天要价,甚至远远超过其所受到的物质损失。

其二,是被告方工作难做。有的被告人受传统“赎刑”观念影响,认为自己犯罪以后要么赔偿,要么判刑,所谓“打了不罚,罚了不打”,对既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又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的处罚结果往往存在不理解、不配合的心态,坚持认为如果判刑就拒绝赔偿,从而最终导致调解失败。还有的被告人面对法院对其“如果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量刑”的教育常常为自己算一笔“经济账”,衡量赔偿的结果对自己是否有利。有的被告人错误认为自己即使通过积极赔偿能够减少一定的刑期,但这段时间自己也远远挣不到这么多赔偿的钱,认为这样并不“合算”,最终拒绝赔偿。

3.外地被告人的亲属难找

据我们统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相当一部分系外地人,这些人在北京大多居无定所,也无稳定的职业和工作,单凭他们自己的经济能力很难赔偿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因此要想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就必须事先与被告人的家属取得联系,争取让被告人的家属帮助和配合被告人进行赔偿。但大部分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的户籍地又往往在外地农村,联系起来非常不方便,有的甚至都不通电话,靠通信时间上又保证不了,靠办案人员亲自去当地寻找也不现实,从而给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带来很大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