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的规范

三、判后答疑的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推行“判后答疑”的同时,并没有颁布一个统一适用的答疑规范。直至今天,有关规范尚在“积极调研论证”之中。[15]根据官方报纸显示,答疑在诉讼实务中已经显示出其在预防、减少涉诉信访方面的巨大功效[16]。但是,如果理智地审视一下这些报道,就会发现各地答疑的做法极不统一,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例如,有的是承办案件的法官和立案庭法官共同答疑,有的是承办案件的法官和信访室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还有的是由各级法院的资深法官组成听证会进行等。尽管笔者尚未进行深一步的调查,但从有关报道[17]和法院审判工作的惯例来看,为了适用方便,各法院仍然会有一个具体的适用于自己法院的答疑规则或类似于此的答疑规定。而这些答疑规定无疑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行判后答疑制度的号召下纷纷出台的,抛开其中政治做秀、“抢头彩”的成分之外,仅从急于为人民解决纠纷、消除当事人对判决不满等“司法为民”的心理出发,这种匆忙上阵的规则或规定由于没有经过认真的论证和调研,在取得“涉诉信访明显下降”的巨大成就的同时,我们有理由怀疑这种“巨大的成就”是否能够一直保持下去。因为这些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带有集中力量、响应号召的成分,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典型的短期行为。例如,由承办案件的法官进行答疑的做法影响了法官对其他案件的审理,引起了新的不满。因此,答疑并不是简单的回答当事人的问题,为了保障答疑制度能够最大可能的发挥它的功效,同时不至于为它的负面效应所抵消,应当制定明确的、统一的答疑规则,赋予不同答疑结果以不同的法律效力。笔者以为,有关答疑制度的结构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