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则外司法进行理性规治的形式

(二)对规则外司法进行理性规治的形式

通过前文分析,可以发现:基于法律适用目的的能动司法、基于政策实施目的的能动司法、基于纠纷解决目的的能动司法,三者的普适性、稳定性依次减弱;对规则外司法的形式限制与适用条件限制属于典型的立法内容,不同司法目的的规则外司法的职能分工与优先序列属于司法适用的范畴,规则外司法的论证方法属于司法技能的范畴。

据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可以对稳定性较强的基于法律适用目的的能动司法以诉讼法的形式进行规治:在三大诉讼法的修改中,对基于法律适用目的规则外司法的形式、适用条件进行限制。对稳定性一般的基于政策实施目的的能动司法,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规治,即对基政策实施目的的规则外司法的形式、适用条件进行限制。对稳定较差的基于纠纷解决目的的能动司法,可以由各高级法院根据本地的情况,通过内部工作指导的形式对其形式与适用条件进行规治。对于不同司法目的的规则外司法的职能分工与优先序列,根据实际情况,可先由各高级法院通过工作指导的形式进行规治,待条件成熟后,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适用类文件的形式进行规治。规则外司法论证方法属于典型的司法技能的范畴,适宜由各高级法院通过教育培训或者工作指导的形式进行引导和规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