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语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社会对法治需求的空前高涨与法律供给的固有缺陷、司法功能的相对滞后之间存在的冲突,决定了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时,不能忽视情理和公共利益等因素,简单地依照制定法,一判了之。为了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司法理念应当实现从“执法如山”到“执法如山”与“执法如水”并重的转变。这种以人为本的刚柔相济司法观的贯彻,除了观念上的接受、制度上的建设和实践上的落实外,还应当辅之以法官的职业良知。也就是说,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应当仅扮演“你给我事实,我给你法律”的“自动售货机”的角色,而应当秉持职业良知,进行能动的司法,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49],使司法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同时,铺就通往和谐社会的坦途。
[1]作者系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2]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载《中共中央办公厅通讯》2005年第3期。
[3]见《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4]江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5]肖扬:《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6]李飞、戴玲:《朝阳法院“诉讼爆炸”现象调查》,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7月12日。
[7]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见《论语·颜渊》。
[8]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人民法院“司法不公”问题的调查报告》,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法院调研与司法统计》2005年第7期。
[9]汤武君、李维峰、吴一鸣:《法院公信力调查与思考》,载张启楣主编:《司法热点问题调查》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7页。
[10]根据2003—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统计数据整理。
[11]全国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统计数据分别见1998年、2003年、2004年和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2]《整体形象偏低,法官面临信任危机》,载《中国新闻周刊》2001年第44期。
[13]苏力著:《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14]例如,中国古代法家认为,“法既立,则一国之君臣上下,皆须遵守,而不能以私意变更之”。“君臣上下贵贱君皆从法”,乃能“大治”,为法家之最高理想。详见冯友兰著:《中国哲学史》上册,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393~394页。
[15]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3页。
[16][美]道格拉斯·G·诺斯著,刘守英译:《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35页。
[17]范愉:《从司法实践的视角看经济全球化与我国法制建设——论法与社会的互动》,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1期。
[18]苏力著:《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
[19]孔祥俊著:《法律解释方法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49页。
[20]该案案情详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书。
[21]该案案情详见《南方周末》2003年11月20日A5版的相关报道。
[22]详见乔治·莱克弗(George Lakoff)和马克·约翰逊(Mark Johnson)在《我们靠隐喻生活》一书的有关论述,转引自[美]艾兰著,张海晏译:《水之道与德之端:中国早期哲学思想的本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23]据考证,“执法如山”典故源自唐朝雍州司户李元紘的一则判词,原文是:“南山或可改移,此判终无摇动”,后来这8个字浓缩成了“执法如山”。详见汪少华;《“执法如山”历史典故琐读》,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2期。
[24]见《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https://www.daowen.com)
[25][美]艾兰著,张海晏译:《水之道与德之端:中国早期哲学思想的本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4、34页。
[26]见《老子》第七十八章。
[27][古罗马]查士丁尼编,张企泰译:《法学总论》,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页。
[28]转引自尹田著:《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0页。
[29][日]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载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关于法、理、情的关系,另可参阅黄松有:《谈法律适用中的情理》,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2月26日。
[30]汪辉祖著:《学治臆说·学治续说》,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88页。
[31]肖扬:《中国司法:挑战与改革》,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1期。
[32]江必新:《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载《法制日报》2000年3月12日。
[33]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页。
[34][法]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10~111页。
[35]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服务大局理念,详见中央政法委员会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36]张守增:《开创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新局面——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9月17日。
[37]笔者所在地区的晋江市法院结合当地民俗文化推出的“茶桌调解法”为创新诉讼调解方式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考方向。
[38]苏力:《关于抗辩制改革》,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
[39]法学研究编辑部:《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研讨会纪要》,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
[40][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著,郑戈译:《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页。
[41]黄松有:《诉讼指挥权:正当性基础与制度建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42]葛玲:《从法院面临的困境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6期。
[43]王伯琦著:《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5页。
[44]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3页。
[45]沈宗灵教授深刻地指出,判例法是一种法律,而判例在当代中国的司法中可作参考,只是不是法律。沈宗灵:《再论当代中国的判例》,载《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6]中央政法委员会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年版,第26页。
[47]实践中,有些法院根据改革纲要的要求,就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作了可贵的探索,如2002年8月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经过一年的试行,正式推出的先例判决制度;2002年10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并施行了《关于在民商事审判中实行判例指导的若干意见》。
[48]在这方面,2004年11月青岛市政法委、青岛市中级法院和青岛市财政局在全国率先创设了刑事受害人救济金制度值得关注。据报道,该项制度实施一年多来,共对28个案件中的36名刑事案件受害人或其亲属实施了救助。见黎伟华:《让被害人沐浴司法阳光——青岛中院的先行与实践》,载《民主与法制》2006年第16期。
[49]近年来涌现的以“辨法析理、胜败皆服”著称的法官宋鱼水、以承办的案件调解率高达90%闻名的法官金桂兰等先进法官典型的实际作为,可以说都自觉或不自觉地暗合了“执法如水”理念的要求。